正文
4.
年龄要求:博士和副教授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0
岁;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博士后和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5
岁;硕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30
岁。
5.
服务期限:引进的教授、博士、副教授,最低服务年限为
6
年。
6.
对于高层次拔尖人才、学校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上述学历、年龄、服务期限等相关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引进条件
(一)第一层次人才
A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B
: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青年)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领军、青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
(二)第二层次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两项者)
1.
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有
5
篇被
SCI
(三区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一区或
2
篇二区)、
SSCI
、
A&HCI
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2.
至少获
1
项国家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排名前
5
位)或
2
项省部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
3
位);
3.
至少主持
2
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4.
通过国家或省部级新品种、新产品审定,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3
位)参与国家或省部级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至少获
2
项国家发明专利。
5.
省
“
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
”
第二层次人选。
(三)第三层次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两项者)
1.
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有
4
篇被
SCI
(其中至少有
1
篇二区或
2
篇三区)、
SSCI
、
A&HCI
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2.
经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3.
至少获
1
项国家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或
2
项省部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
5
位);
4.
至少主持
1
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5.
通过国家或省部级新品种、新产品审定,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
5
位)参与国家或省部级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至少获
1
项国家发明专利。
(四)第四层次人才
其它优秀的教授、博士。
三、相关待遇
(一)第一层次人才
以全职或兼职的形式加盟我校的上述各类高层次领军拔尖人才,除享受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支持资助政策外,待遇、工作条件、住房和配偶工作安置一事一议。
(二)第二、三、四层次人才
1.
人才引进费(含购房补贴)和科研启动费
第二层次人才:
提供人才引进费
80
万元(税前);以科研项目形式提供科研启动费,其中工科类
25
万元、理科类
20
万元、人文社科类
15
万元。
第三层次人才:
提供人才引进费
40
万元(税前);以科研项目形式提供科研启动费,其中工科类
20
万元、理科类
15
万元、人文社科类
10
万元。
第四层次人才:
提供人才引进费
30
万元(税前);以科研项目形式提供科研启动费,其中工科类
10
万元、理科类
5
万元、人文社科类
3
万元。
2
.经费发放
人才引进费的
80%
部分,聘期内分三次发放,分别是第二年支付
40%
,第四年支付
30%
,第六年支付
30%
。如本人在学校当地购买住房,且聘期内试用期考核和各类考核全部合格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一次性支取。
人才引进费的
20%
部分的发放,需在进校后三年内获批一项国家级自科或社科项目方可发放。
科研启动费以科研项目形式提供资助。
特殊人才的人才引进费(含购房补贴)和科研启动费实行
“
一人一议
”
的原则。
3.
住房
学校免费提供住房一套(不小于
80
平方米),过渡期两年,超过两年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4.
特殊岗位津贴
教授每月补贴
500
元,博士每月补贴
300
元(就高不就低)。如遇学校政策调整,按学校新政策执行。
5.
工资待遇
博士研究生被学校聘用后,如为新入职教师则档案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按照讲师一级(专技八级)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前两年按级副教授(专技七级)岗位标准执行。如为调动入校人员,绩效工资则在进校当年按调动前原岗位同职级最低等级执行,第二年参加学校岗位异动后,根据实际竞聘岗位执行绩效并视情况进行补发,其他工资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
配偶安置
引进人才其配偶为学校当年岗位需要的、具有高校副教授职称的,学校安排工作。
引进人才特别优秀的,其配偶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学校在校内安排工作,日常管理依据《湖北师范大学合同用工管理办法》进行。
如引进人才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其配偶的工作合同也一并解除(合同中注明)。
四、其它情况
1.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条件,其人才引进费、科研资助经费按各自引进层次的待遇分别执行。
2.
特别优秀人才,可申报学校设立的磁湖人才岗位,通过后给予特殊资助和待遇。详情请见《湖北师范大学
“
磁湖人才计划
”
实施办法》。网址:
http://www.hbnu.edu.cn/
。
3.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