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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立案、受理标准探究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8-06-14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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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解释主要有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主要关于如何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法律解释,以及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是在该司法解释中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


在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三条中规定,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案件同时具有两种情形时才立案审理。因此,在这十大典型案件公布之前的拒执罪的立案受理标准是: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两个案例是由申请执行人自诉提起的,分别是案例四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号:(2016)湘03刑终206号】以及案例八藏某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号:(2017)京0111刑初689号】。


笔者根据最高法此次对上述案例的点评以及研读上述案件的判决书,发现两案例主要是针对如何证明“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情形提供了指导思路,在案例四中自诉人提供了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该情形;在案例八中自诉人未能取得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但人民法院根据律师见证书等证据确认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事实。


同时,在此次发布会前不久,最高法于2018年5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法[2018]147号】。其中第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 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借此,可以明确当事人在递交材料后,即便未取得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未能取得任何书面答复,也可以在60日后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诉。结合案例八,自诉人在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时,可通过律师见证书来证明该事实。 笔者认为材料接收的凭证应该可用于证明公安机关已接受控告材料,在递交材料后需要注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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