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年
10
月底前,
7
个传输通道城市分别完成
5
万户以上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其中,济南市已被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2017
年
10
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
7
个传输通道城市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位,全行政区域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鼓励其他
10
个城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提高冬季清洁取暖比例。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
6.
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已经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
各级政府要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禁止燃用散煤。
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并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
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
7.
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
2017
年采暖季
(2017
年
11
月
15
日—
2018
年
3
月
15
日
)
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县
(
市、区
)
、乡
(
镇、街道
)
,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
省煤炭工业局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
(
四
)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
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各市要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
从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严格问责。
(
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
9.
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各地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自我加压,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
(
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
)
。
2017
年
10
月底前,济南市全面淘汰辖区内
35
蒸吨
/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淄博、聊城
2
市全面淘汰辖区内
20
蒸吨
/
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潍坊、济宁、泰安、莱芜、德州、滨州、菏泽
7
市全面淘汰辖区内
10
蒸吨
/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
7
市全面淘汰建成区和县城
10
蒸吨
/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级政府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
(
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
10.
推动锅炉升级改造。
7
个传输通道城市燃煤锅炉在改燃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
(SCR)
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
(SNCR)
等脱硝装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
(DCS
系统
)
,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
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
11.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加快实施《山东省
2017
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年内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
2706
万吨,争取净压减
3356
万吨,全省
2017
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38233
万吨以内。自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以下简称《大气十条》
)
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工程总.承包全过程项目管理实务及法律风险防范专题培.训班10月26日-28日(26日报到)济南,13522887522薛主任!
12.
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在
2017
年采暖季前
(2017
年
11
月
15
日前
)
,
7
个传输通道城市关停淘汰
32
台、
157
万千瓦燃煤机组,淘汰的燃煤机组要实现电力解列或烟道物理割断。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017
年采暖季前,
7
个传输通道城市压减炼钢产能
183
万吨。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
(
五
)
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3.
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
各市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
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
(
含废渣
)
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
7
个传输通道城市按国家要求将清单报送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其他
10
个城市于
12
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
(
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
14.
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企业要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
7
个传输通道城市辖区内相关企业在
2017
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其他
10
个市在
2018
年
3
月底前完成。
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
(
装置
)
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2017
年采暖季前,
7
个传输通道城市辖区内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采暖季实施停产整治。
(
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
(
六
)
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5.
扎实推进重点领域
VOCs
治理任务。
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加快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在
2017
年
10
月底前,
7
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
863
家企业的
VOCs
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责令采暖季实施停产整治。大力推广使用低
(
无
)VOCs
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
含
VOCs
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
VOCs
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
VOCs
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
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
省环保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