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那么,如何破解“由谁来治”在理论与实践及行政逻辑与生活逻辑之间的矛盾?近年来,国家频频强调要切实增强环境治理的内生动力及农民主体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习近平,202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指出,必须“增强美丽中国建设的内生动力”。针对农村人居环境管护机制不健全这一问题,国家同样强调“突出农民主体”和“激发内生动力”。而当我们将内生动力与农民主体性的发挥视为破解这一矛盾的路径时,既要将环境治理融入农民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激活他们的生态智慧,也要看到外部(行政)力量在构建农民主体性中不可或缺的功能,处理好外部(行政)约束与(社会)内生动力的关系。
如何跳出既有理论的局限,在把握好外部约束与内生动力关系的基础上挖掘并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功能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本文着眼于内生动力视角,在反思既有理论存在的分离内外力量或未充分解释内外力量协同的深层关联这一局限的基础上,深入阐释乡村环境治理中内外协同的复杂过程及动力机制。从理论上看,内生动力视角源于学界关于“增长”与“发展”问题的研究。20世纪后半叶兴起的内生发展理论(佩鲁,1987)与内生增长理论(Romer,1990)是这方面的代表性理论,它们强调内部因素的驱动是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中国,这一视角近年来被广泛用于基层治理、乡村扶贫及乡村发展议题。社会学界关注内生动力,通常强调农民的主体性(王春光,2021)。同时,学界发现,强调农民主体性并不意味着国家或政府主体性可以缺席(李培林,2023)。乡村环境治理亦是如此,破解乡村环境治理难题既要构建人与自然互利共生的关系,激活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内生动力,也要注重构建政府与农民的协作共治机制。本文立足内生动力这一视角,基于对临江县按照学术惯例,“自己的河道自己管护”(下文简称“河道自管”)的治水实践及由此延伸构建的环境共治机制的考察,旨在回答:农民为何能够成为乡村环境治理的主体?如何理解这种主体性?以农民为主体的环境治理实践何以持续?以这一实践具有何种理论价值与政策意义?
二、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环境治理既包括运用工程技术手段修复生态环境的治理,也包括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环境保护的治理(洪大用,2022)。针对后者,当前学界在实践向度的深度剖析还很不足。本文基于内生动力视角对农民主体性建构的实践及逻辑展开探讨,而这需要回溯乡村环境治理主体这一议题。
(一)乡村环境治理中的外部干预与农民主体性困境
在理论脉络上,乡村环境治理主体通常被置于“外源—内生”的发展范式中进行讨论。20世纪60、70年代,为扭转乡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乡村)日渐衰败的局面,强调通过外部干预和投资推动乡村发展的外源型发展模式在发展中国家推广开来(Gkartzios & Scott,2014)。但因过度重视外部主体和资源的作用,忽视乡村民众的诉求与能力,该模式遭到了学界批判,内生式发展的研究转向由此开启。这一范式强调发展的内源性动力与当地民众的主体性作用(佩鲁,1987;黄高智等,1991)。但是,过度强调发展的内源性动力导致该范式对外来力量与资源的认知滑向另一极端,即拒绝或抵制外部干预,导致自上而下与由下而上、地方与地方外的关系渐趋对立化(van der Ploeg & van Dijk,1995:87-104)。由此,新内生发展范式应运而生(Ray,2000)。它既强调乡村的内生动力,也重视外部力量。但这一理论也存在着局限性,尤其是未能充分揭示内外主体联动的深层关联及动力机制。
从中国社会来看,近代以降的乡村衰败使其整体上缺乏由内向外的发展能力,因而更多是依托外部力量实现重建与发展(黄家亮,2023)。随着外部力量向乡村社会全面渗透,费孝通(2021:158-169)笔下的双轨制转向单轨制,外部力量逐渐主导乡村治理。当下,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外部力量主导的治理范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随着河长制的实施,乡村治水的行政烙印进一步加深。河长制推动了复杂水问题的解决,但完全依靠各级行政河长既难以满足量大面广的河道治理需求,也不利于建构环境共治的社会共识。另一种是市场力量干预的第三方治理。这一范式立足于注重专业分工和追求治理效率的“现代经验”,认为面对愈发精细化和标准化的环境治理要求,必须引入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安永军,2024)。在理论上,该范式源自委托—代理理论在环境治理领域的应用,重在实现“专业的治污”与“专门的环保”。然而,农村环境治理并非简单的环保问题,而是嵌入在农村社会传统及农民生产生活之中的复杂社会问题。单纯以现代标准审视或改造农村,势必造成治理越界,进而干扰农村正常的社会秩序与农民日常生活(安永军,2024)。
面对外部干预与乡村治理效能不协调的矛盾,学界常将其归因于农民主体性不足诱发的内生动力困境。学界普遍认为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如果不能确保农民主体性地位,任何针对乡村治理或发展的制度设计都可能因难以获得农民认同而无法达成目标(王春光,2018)。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主体性虽已获得广泛的理论认同,但学界常常质疑农民是否具有主体性,关于农民主体性缺失或不足的讨论由此兴起。既有研究常将农民主体性缺失或不足归因于乡村人口结构困境、社会原子化、体制机制不健全等(王春光,2018),显然这主要是从农民主体性面临的实践困境加以阐释的。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性的话语建构和价值设定中,搭便车(奥尔森,2018)与公共性不足(李友梅等,2012)等常被学界用来刻画农民形象。同时,农民的生产生活传统和文化观念常被视为落后的代名词(张玉林,2012),科学文化素质不高与权利或能力不足等被视为制约农民主体性的重要因素。由此我们认为,这些讨论面临着“他者的想象”与“农民主体实践”分离的窘境。
事实上,学界关于农民主体性的讨论由来已久。20世纪前半叶,在“乡村运动而农民不动”的学术争鸣中,相关议题便已见端倪。一些知识分子依据西方现代文明给农民贴上“私”和“愚”的标签,“想当然地要通过‘文字下乡’的方式展开乡村教育”(李友梅、耿敬,2020),以图启蒙和改造农民。但如费孝通(2021:36)所言,“私”和“愚”不能被简单地划入人性范畴,而应放在“社会结构格局”中加以理解。可见,这种将农民视为现代化要“化”的对象的做法秉承着“他者化”的研究取向,即以西方理论或经验审视中国农民。
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省思西方理论的本土适用性,“文化自觉”愈发凸显。但在“传统—现代”的比较研究上,以现代经验为参照的研究范式仍支配着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影响着对中国农民的科学认知。在乡村环境治理中,如果将农民内在的利益诉求简单划归于“私”的德性,容易造成对农民利益及其正当需求的忽视。而如果将农民生产生活经验划入现代治理的对立面,则不可避免地会遮蔽农民生产生活实践中的生态智慧。在此意义上,如何摆脱简单的“人性论”,回归农村与农民实际,在尊重农民利益诉求与生产生活传统的基础上建构农民主体性,成为破解乡村环境治理中农民主体性困境的一个重要切入口。
(二)内生性关联与农民主体性的建构
在哲学讨论中,主体性既指萨特(Jean-Paul Sartre)笔下主体与外界相互作用(改造或调整性地适应外界)的能动性过程(萨特,2017),也蕴含着马克思视野中主客体关系意义上的受动性和为我性(魏小萍,1998)。其中后者主要表现为,人们发挥能动性既依赖于客观环境,也受到来自客观规律的制约。人的主体性正是建立在主客体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关系中,这种关系的存在以人的需要为出发点。马克思、恩格斯(1960:34)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这并非利己主义,而是一定条件下人的自我实现的必要形式(马克思、恩格斯,1960:275)。农民主体性的建构是同样的道理。农民主体性的实现不在于个人权利的多寡,而在于彼此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农民彼此认识并不断“增进他们的关系”(梁漱溟,2006:159-160)时,其主体性才能被激发。因此,在农民主体性建构上,单纯强调“权”或“能”的增进显然不够,必须建构以农民为主体以及从农民需求出发的多重关联关系。
我们认为,农民主体性之于乡村环境治理具有内生优势,但也存在“动力黑箱”。在环境议题中,农民主体性一直存在。但学界一度呈现的是环境污染事件中农民的抗争者或维权者角色,农民作为治理者的角色则被遮蔽,农民主体性不足的讨论随之兴起。事实上,农民主体性不足的根源在于,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秩序与农民期望的生产生活秩序未能建构起内在关联,特别是两种秩序不协调导致农民无心也无力(能力)参与,加剧了农民内生动力不足的困局。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是在尊重农民生产生活秩序的基础上建构以农民为主体的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关联,进而激活农民的内生动力。
那么,如何建构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关联进而激活农民的内生动力?针对这一问题,经济学界主张从产权理论出发,通过明晰产权归属激励人们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Hardin,1978)。这一思路被广泛引入水资源治理领域,学界由此延伸性地提出“水权”(即水资源产权,它是由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支配权等组成的权利束)等概念,并对其在地方的实践及运作机制进行阐释(沈满洪,2006)。相比之下,环境社会学界则偏向从生活者视角出发,主张建构人与自然互利共生的关联,激发当地居民在环境治理中的内生动力。比如,针对河道治理,生活环境主义主张通过丰富人们利用河道的方式,激发民众爱水护水的动力,变“利用者”为“看护人”(鸟越皓之,2009:33)。在此基础上,有学者结合中国实践提出“回归生活”(唐国建、王辰光,2019)等概念,建构了面向生活者的环境治理范式。这打破了站在他者视角“化农民”的研究立场,尝试从“农民化”角度重建人与自然的互利共生关系,展现了对于农民生产生活传统的尊重。但是,这种以农民为主体的环境治理在语义上还相当笼统,其边界和意涵亦比较模糊,导致民治实践呈现时而泛化、时而窄化之势。同时,从更深层次的社会文化逻辑阐释农民内生动力激活及其机理的研究也很不足。此外,现有研究对于“行政—社会”之间的功能耦合关系以及政府与农民如何协同共治的过程性阐释还远远不够。事实上,在乡村环境治理中,政府与农民之间愈发呈现功能互补且相互需要的关系。本研究中的临江县“河道自管”实践是一个典型案例。
环境经济学视角下的农民主体性通常与利益驱动有关,但在环境社会学意义上,农民生产生活传统能否被尊重、内在经验智慧能否充分发挥、意愿诉求能否得到关照等社会因素亦深刻影响着他们的内生动力及主体性。从内生动力视角及中国社会情境出发,本文提出内生性关联这一分析框架。它主要有两重含义,一是指通过引导农民对自然进行适度的资源化利用而建构并形成的人与自然互利共生的关联,二是指政府与农民基于利益共生构建并形成的互益协作的关联。不同于既有分离内外力量或未充分揭示不同主体协同背后的深层关联的理论视角,内生性关联这一分析框架强调既要从农民的生产生活逻辑出发构建人与自然的互利共生关系,再造农民的内生动力与主体性,也要构建政府与农民关联协作的共治关系。在政府的动员和支持下,农民在其“能做的事”和“擅长做的事”的范畴内成为乡村环境治理的行动主体。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从农民生产生活逻辑出发,积极挖掘农民身上利于环境治理的生态智慧与能力,激发农民内生动力,让农民共担治理之责、共享治理之权。
在内生性关联的分析框架中(见图1),农民主体性的建构需要超越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公众参与,把农民作用的发挥置于基础性地位,在治理逻辑、治理策略和治理效果上注重民情民意的过程性整合。当然,政府驱动构建的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的多重关联不可或缺。同时,农民主体性的建构具有边界性,调适好“民”与“治”的边界是维系农民主体性的关键。从民的边界看,这体现在将治理的责任分配给民众,但并不限于某一特定群体(如青壮年男性村民),也不泛指全体村民,而是指通过激励动员能够积极响应并可能发挥作用的民众。从治的边界看,这重在强调调适好行政(干预)治理与农民(自主)治理的关系和边界,让地方政府和农民做各自“能做的事”和“擅长的事”。其中,对于农民而言,这并非工程性、技术性的“治”,而是一种约束和规范不良生活习惯(如垃圾乱扔和污水乱倒),以及挖掘农民传统生态知识、治理智慧和治理能力的社会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