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发展促进法和平等保护法。它侧重于通过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平等保护来实现促进发展的目标,是“促进法”与“保护法”的统一。
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本原则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如下:
一是平等保护原则。民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都是法律上的平等主体,应当享有“国民待遇”,依法均可平等获取各类要素或资源。民营经济组织的产权、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应依法受到平等保护。
二是公平竞争原则。在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各个环节,民营经济组织均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展开公平竞争。为此,应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民营企业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民营经济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是促进发展原则。上述对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原则的强调,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将促进发展作为目标性原则。同时,依据该基本原则,还可考虑将诚实信用原则和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法律适用原则,从而形成各类经营主体稳定的制度预期,提升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信心,增进各类经营主体的相互信任。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修改宪法,不仅肯定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重要地位,还确立了有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了“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在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般立法促进的基础上,针对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以及既往分散立法的不足,迫切需要通过专门立法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由此有助于理解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必要性。
从历史维度看,我国围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分别实施了政策促进与立法促进。其中,政策促进是立法促进的重要前提,应将政策促进的有益举措及时法律化,从而形成立法促进的重要内容。推进民营经济专门立法是对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化,社会各界对加强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亦有热切期盼;同时,既往的制度实践已积累大量经验,因此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前提条件充分,具有合宪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从政策促进到包含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环节的法治促进,构成了我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治理体系,需要保持各类促进的相互协调和取向的一致性、稳定性。立法是执法和司法的基础,也是各类主体守法的前提,因此,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事关整个民营经济法治体系的构建。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发展促进法和平等保护法,应充分发挥其重要功用,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作者:张守文,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