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出具的【98】珠公刑技(法)字第161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时间是1998年8月28日。证实:(1)被害人严某某的血型为O型;(2)被告人徐辉的唾液血型为O型分泌型;(3)周某栋的唾液血型为O型分泌型;(4)被害人严某某的阴道提取物可检出人精斑,以及H血型物质,不能排除被告人徐辉、周某栋的,需进一步做DNA检验;(5)现场附近小屋内提取的白色编织袋可检出人血,由于血量少,不能进一步做检验。
6.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98)穗刑技(中法)字第589号鉴定书,时间是1998年9月29日。内容为:1998年8月29日,珠海市三灶公安分局送来有关检材,要求做DNA检验。1号检材系被害人严某某的血纱;2号检材系周某栋的血纱;3号检材系吴燕飞的血纱;4号检材系被害人严某某的阴道提取物;5号检材系被告人徐辉的血纱。经检验:(1)PLA2A位点基因型:1、2、3、4、5号均检出二条谱带,4号检材谱带与5号的相同,与2号有1条带相同,与1、3号均不相同;(2)VWA位点基因型:1、2、3、4、5号均检出二条谱带,1、2号的谱带均相同,3、4、5号的谱带相同,1、2号与3、4、5号有一条谱带相同;(3)TH01位点基因型:1、5号检出二条谱带,2、3号检出一条带,4号检出三条带,4号的其中一条带与2号的相同,另二条带与5号的相同;(4)D19S253位点基因型:1、2、3、4、5号均检出二条谱带,4、5号谱带基因型相同,且其中一条与2号相同。结论:经DNA检验严某某阴道提取物含有两个不同个体成份,不排除含有徐辉、周某栋的精斑。
7.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出具的【98】珠刑技(法)鉴字第161号严某某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时间是1998年8月28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98)公物证鉴字第3181号物证鉴定书,时间是1998年11月17日。内容为:现场附近提取到疑为作案工具的电线上有毛发,经鉴定,送检毛发不是被害人严某某所留。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具的(99)公物证鉴字第0893号物证鉴定书,时间是1999年3月29日。内容为:现场附近提取到疑为作案工具的电线上有毛发,经鉴定,送检毛发不是被告人徐辉或其妻子黄某英所留。
(三)证人证言(鉴于篇幅问题,作者已省略)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于篇幅问题,作者已省略)
(五)其他证据(鉴于篇幅问题,作者已省略)
依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认定被告人徐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徐辉有现实的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
根据被告人徐辉的有罪供述,由于其房屋与被害人房屋相邻而望,每天可以通过阳台窥望被害人严某某,早有不轨意图,具备作案动机。作案当晚正逢其妻子回娘家未归,其在阳台发现被害人深夜出门后,趁其女儿熟睡之机出门跟随被害人严某某并实施强奸、杀人犯罪;被告人徐辉的妻子黄某英证实案发当晚,其回了娘家;被告人徐辉的女儿徐某殷证实案发当晚其23时就入睡了。因此,被告人徐辉有作案的时间。
(二)被告人徐辉交代出非案件亲历者不能掌握的诸多案件事实和关键细节,证实被告人徐辉就是本案的实施者。
1.从作案时间上看,被告人徐辉交代的作案时间与根据案件证据综合判断、复杂分析得出的结论完全吻合,非案件亲历者不能准确说明。根据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严某死亡时间距最后一次饭后约1小时,而被告人徐辉交代的作案时间恰恰与被害人死亡时间的科学推算一致。
2.从作案手段和作案现场看,被告人徐辉交代的作案手段和作案现场与案发后侦查机关现场勘查情况吻合,非案件亲历者不能准确说明。被告人徐辉声称强奸时和抛尸时接触到被害人的衣物,其供述的被害人死前穿着的T恤、长裤、文胸、内裤的特征及颜色与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的衣物情况一致;其声称在旧税所厨房强奸被害人时用白色编织袋垫住其身体,与现场勘查提取的白色编织袋情况一致;其供述的勒死被害人后,被害人的头部朝向山的方向,胸部朝上,其供述的尸体摆放情况与现场勘查情况一致;其供述将被害人的拖鞋扔在旧税所厨房内,与现场提取的死者拖鞋情况一致。
3.从犯罪实施过程看,被告人徐辉交代的作案详细过程和本案事后根据诸多证据综合推断出的作案过程吻合一致,非案件亲历者不能准确说明。首先死者的多处伤情与被告人供述一致,这些伤有些明显,有些不明显,而且案发后第一时间封锁了现场,旁观群众甚至侦查人员不可能对死者的伤情了解得十分清楚。而被告人供述的犯罪过程,即其用砖头砸死者头部,用电线勒住死者脖子,抱住死者身体拖行的抛尸过程,其犯罪过程恰恰准确解释了被害人的伤情。被害人的右上腹、右下腹、左下腹及左前臂、右大腿有擦伤拖痕,均表现在身体正面,这又与被告人供述的抛尸过程中手拉着被害人双腋,使其正面朝下拖行的过程吻合一致。从死者的伤情顺序分析,死者的头部三处出血为生前非致命伤,颈部索沟勒痕为致命伤,腹部、前腿的擦伤为死后伤,这些法医鉴定的内容外人根本无从知晓,但法医鉴定的结论又与被告人供述的先用砖头击晕被害人,趁其昏迷未死实施强奸,而后勒颈杀人,再后拖行抛尸的犯罪过程吻合一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医鉴定和伤情鉴定,是事后根据科学知识和死者体表伤情特征得出的鉴定结论,而死者致命伤、死者身体有几处伤情、死者伤情哪些是生前造成,哪些是死后造成的,这些根据科学鉴定推断出的重要结论与被告人供述作案经过导致被害人伤势情况吻合一致,进一步证明被告人交代出非案件亲历者不能陈述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