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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社会治理落入刑罚化的陷阱?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17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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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刑法坚守的是社会的底线,其作用是保障社会不变得更坏,而无法使社会变得更好,因而完全寄望于用刑罚手段解决社会难题无异于缘木求鱼,最终将与真正的法治越行越远。

  • 当前,刑事立法范围不断扩大的结果是在开放的舆论环境下,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的,符合现代民意政治对法治建构及社会治理的要求,是时代的进步。降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反映了一部分群众的内心真实想法,邓辉提交的修改建议正是一种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也将会对相应的伤害行为形成一定的遏制。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 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有重复立法之嫌。

    社会治安管理法规已经对“在公共场合当中殴打他人”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刑法也已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行为列入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当中。这其中就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行为。

    降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将增加司法成本。 惩治违法行为的社会总成本,是违法者的成本,警察、诉讼还有法庭方面的公共支出,与社会其他成员的私人支出之和。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应考虑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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