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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份支付”五大问题解决指引及相关案例解读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5-30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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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测算,陈宜文受让股份对应股份支付金额52.05万元,占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0.79%,影响金额及占比均较小。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情 况”之“(三)公司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0、2019 年 11 月,泰福泵业第一次股份转让

... ...

本次股份转让定价系滕林华、陈宜文参考公司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金额并经协商确定为5.26元/股,2017年9月引入外部投资者潘军平、邵雨田的增资价格为9.40元/股,考虑2017年10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后,其增资价格为4.70元/股,滕林华转让股份价格高于2017年9月引入外部投资者潘军平、邵雨田除权后的增资价格,定价公允。陈宜文用于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资金系其工作、投资积累,来源合法,相关款项已实际支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滕林华因家庭购置不动产及子女国外求学所需,且已离职,与陈宜文协商一致将持有公司15万股股份转让给陈宜文,陈宜文受让滕林华股份系对原股权激励的离职人员的股份回购。陈宜文取得股份不是换取其为公司服务,故不涉及股份支付。”


过会案例-(605058.SH)澳弘电子/上交所主板A股-2020年10月21日上市


案例解读:发行人员工持股公司增资依据的估值不低于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的所有者权益价值,且未对激励对象进行服务等限制性条件,不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澳弘电子前身系常州澳弘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2日,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生产的印制电路板包括单面板、双面板、多层板等,主要应用于家电、电源、能源、工业控制、通信和汽车电子等领域。


2017年12月22日,澳弘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至888.88万元,由新增股东途朗投资认购44.44万元、途阳投资认购44.44万元。本次增资途朗投资、途阳投资均以3,888.89万元认购,整体估值77,784.78万元,估值不低于国众联评估机构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认定的澳弘电子及海弘电子合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77,470.56万元。


2017年12月26日,澳弘有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常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37977280)。


2018年10月,途朗投资、途阳投资向公司缴付认购资金。根据大华会计师于2018年10月出具的大华验字[2018]000628号《验资报告》,截至2018年10月26日止,澳弘有限已收到股东途朗投资、途阳投资缴付的注册资本88.88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澳弘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途阳投资、途朗投资的股东均为发行人骨干员工、董监高


2017年12月增资按照2017年度澳弘电子经审计单体净利润测算市盈率为12.19倍,按照2017年度澳弘电子合并口径净利润测算市盈率为7.90倍,估值不低于国众联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确认的澳弘电子及海弘电子(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价值,因而增资定价公允,且未对激励对象未来是否为公司服务做出任何限制性约束,因此不构成股份支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17次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如下: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员工持股公司2017年增资不计算股份支付的的理由是否合理。


被否案例-恒安嘉新-科创板申报终止


案例解读:公司原本对“1元转股”事件认定为解除股份代持行为,在上交所三轮问询后,于第三次问询回复中以会计谨慎性原则为由(相关证据不完整),将解除股份代持行为重新判定为股份支付行为,并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但未按招股说明书要求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披露,被证监会终止注册。


2019年8月30日,证监会披露《关于不予同意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因恒安嘉新会计差错更正认定为特殊会计处理事项的理由不充分,指出其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并且恒安嘉新未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披露,使得恒安嘉新成为科创板首个上交所放行、证监会否决的案例。


恒安嘉新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领域,主营业务是向电信运营商、安全主管部门等政企客户提供基于互联网和通信网的网络信息安全综合解决方案及服务。


恒安嘉新被否的主要由收入确认及股份转让两大问题导致。上交所对恒安嘉新共进行四轮问询,分别在前三次问询中对股份代持进行提问,证监会不予注册的原因其一为股份转让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披露问题。


2016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金红进行股权转让,刘长永等16人通过股权代持还原方式解除与金红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股权转让价格为象征性价格1元。


具体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恒安嘉新在第一轮问询回复中表示,公司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实质为通过股权转让形式将股份还原至真实出资人名下,并解除金红与上述16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故转让价格为象征性价格1元,基于代持解除的目的为规范公司治理、保持公司股权清晰,相关股份获取并非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相关,故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所规定的情形。


恒安嘉新在第一轮问询回复中还针对上述股权代持解除属于股份支付的情形的情况进行模拟测算,认为测算结果需于2016年确认管理费用5,970.52万元,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并表示模拟测算股份支付对其财务数据的影响不会影响其发行上市条件。


恒安嘉新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进一步说明股权代持认定的具体核查过程,并得出发行人上述代持事项系真实发生,不存在通过代持规避股份支付情形的结论。


恒安嘉新在第三轮问询回复中将原认定为股份代持解除的情况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3月25日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有关解答,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但考虑到金红与刘长永等15人形成股权代持时无银行转账记录,金红与吕雪梅形成股权代持的银行转账记录未列明汇款用途,因此,从会计谨慎性考虑,将2016年11月金红对刘长永等16人的股权转让视为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上调整为在授予日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在2016年授予日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将调减2016年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970.52万元,调整后2016年度合并净利润将减为-2,054.47万元。恒安嘉新但未按招股说明书的要求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披露。


结合收入调整带来的IPO申报过程中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问题,证监会对恒安嘉新的上市注册进行否决,并于2019年10月31日“一口气”分别向公司、保荐机构、保代出具三张警示函。


二、 公允价值的确定


股份支付费用为 授予日公允价值 实际支付入股价格 之间的 差额 ,由于实际支付价格一般会在协议中明确规定,那么重点也自然落在了如何确定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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