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本书的着眼点和立足点在于司法实践,总体上属于法律方法运用论。因此,增强法律方法运用的实践操作性,是本书写作过程中始终注重并且致力实现的首要目标。具体体现为:在具体法律方法的司法运用上泼以重墨,详细阐述运用规则和操作步骤。例如:
(一)相当解释的具体步骤
相当解释(也称同类解释)应当如何进行,在司法实务上是个较大的难点。本书在具体阐释同类标准(手段相似、性质相同、后果相当)的基础上,从三个阶段详细阐述相当解释的具体步骤:
一是确定判断基准。认为确定判断拟纳入兜底项调整的系争案型与列举项规定的法定案型是否属于同类(或相当)的标准,包括犯罪行为特征、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同时提出三个确定原则:“其一,不论例举式罪刑条款是否规定情节项和定性项,行为特征均须从列举项规定的法定案型中提取或探寻;其二,例举式罪刑条款已经规定情节项或定性项的,行为性质或行为后果根据情节项或定性项确定;其三,例举式罪刑条款规定的情节项或定性项抽象模糊的,应以列举项为参照确定行为性质或行为后果。”
二是分析系争案型。指出:“需要对系争案型的行为特征、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进行分析概括”;“即使是抽象式的司法解释,‘还原被省略内容’即想象案型也应与列举项规定的法定案型同类才能还原”。
三是比对两个案型。指出:须“将系争案型的分析结果与同类的判断基准,从行为特征、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等三个方面进行比对,确定系争案型是否与法定案型同类或相当”;“系争案型的行为后果比法定案型的更甚者,则属适用当然推导的举轻而明重规则而非相同解释规则。”
(二)社会学法律解释规则
我国强调司法裁判必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乃至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或称重视司法审判的效益价值,这就要求对法律规定进行社会学解释。而对于社会学法律解释的规则,所见的论著所述较为零散或过于原则。本书参考既有论说并加以综合升华或具体化,提出四个方面的社会学法律解释规则:
首先,存在复数解释的情形。指出:“社会学解释的适用场合,原则上应限在文义存在多种解释且依通常的解释尚不能确定其含义的情形之内,这是社会学解释运用的前提条件。”
其次,进行社会效果的预测。认为:“为了选择能够达到良好社会效果的解释,必须对不同解释所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而且预测时还需各自从正反两个方面,客观地进行综合比较与评判”;“甚至可以从更为宏观上考虑:是否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诚信的树立。”
其三,确定社会统制目的。“在解释含义存在复数所致的不同社会效果中,何者为优何者为劣,须以社会目的来判断。……必须以当时当地的社会最为所需实现的价值(如果存在价值冲突的话),也即所谓‘社会统制目的’或称‘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最后,在法律文本可能文义内解释。“作为对文面解释的社会学解释,则须限制在所要解释的法律规定文义的可能‘射程’之内,否则就不属法律解释的范畴之事了。”
(三)判例借鉴的操作步骤
我国自2010年由最高法院创立指导性案例制度,2018年修订的两高组织法正式赋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职权。而且最高法院还发文要求,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类案检索制度。因而如何进行案例借鉴,成为司法审判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书将判例借鉴的操作步骤分为六个阶段加以探讨:1、案型检视(检视系争案型)。2、判例识别(选定合适基点)。3、异同比较(比较事实异同)。4、价值判断(判断重要程度)。5、规范探寻(探寻既存规范)。6、效果转置(转置裁判后果)。在这六个阶段中,最难操作的是第四个阶段。这是一步在对基点判例与待决案件的事实异同点比较的基础上,决定基点判例能否最终被借鉴的关键性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