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控方
: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观众、各位评委,大家下午好。金钱交易的背后,往往都有一段曲折复杂的故事,而随着打击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每一个腐败分子在腐败之前、受贿之前,往往都会有一段曲折、复杂、反复的心路历程,但是不管心路历程如何,只要他最后收受了贿赂,那么他就构成了受贿。而本案中的王涛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工程队办事,并且在事后收受了贿赂,对于贿赂的态度,他不上交、不退还,其行为当然触犯了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控方认为本案应当分成非常清晰的三个阶段,下面且听控方详细分解。第一阶段用权,王涛利用自己担任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工程队办事,根据刑法的规定,不管他办的这个事为工程队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他的行为都构成了利用职务便利。第二个阶段送钱。钱程为了感谢王涛特意将钱塞给了几个酒盒子里,送别钱程后,王涛打开了酒盒子一看,里边竟然有50万元。醉翁之意不在酒,钱程送的是酒,装的却是钱。根据两高201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在履行职务时,没有接受请托,但是在事后收钱的也是属于受贿。第三个阶段收钱。拿到了50万后,王涛心中也存在着忐忑。一开始他不想收钱,于是他就钱程打电话让他拿回去,但是阴差阳错,两人对于这件事情最后搁置了起来。在王涛出差之后发现这50万元不翼而飞,他这个时候采取了什么态度呢?他的态度是不报案、不声张、也不汇报给组织,更加没有告诉钱程这个钱已经被盗。这个时候应当认定此时的王涛已经默认收下了这50万元。最后,在一年后小偷被抓之后,这件事情才大白于天下。综上,王涛实施了用权的行为,并且用权之后,在事后收受了钱程的50万元,在这50万元灰飞烟灭之后,对这个钱采取了一个默认的态度,应当认为王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谢谢大家。
辩方:
谢谢主持,对方辩友,各位评委同仁,大家下午好,诚如对方辩友所说,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也就是说,一要用权,二更为重要的是用权换钱。可是如果不问主观是否想收受,客观法益有无受到侵害,看到钱和权,就简单的将二者相加,得出受贿罪的结论,这是我们法律人该有的理性吗?我方认为王涛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有二。
第一,真诚努力要退钱,主观根本不想收。2007年两高关于受贿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究其原因就是此时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结合本案,我想有这样三个细节不容忽视。第一个细节,钱程送的是酒,此时王涛并不知道酒中有钱。其没有收钱的故意。第二,发现有50万元现金后,王涛是立即打电话要求归还,所谓立即就是表明王涛的想法正是不该拿的我不拿。第三个细节,第二天王涛接着又打电话。从立即到接着,这一系列的真诚努力只表明了一点,那就是您要说王涛想拿钱,这个可真没有。
第二,无奈对方不配合,客观条件还不了。我们都知道受贿罪是典型的对合犯,也就是一方想送、另一方想收,正好凑成了一对儿。而本案当中想送钱的钱程,碰到的是不愿收钱的王涛,这两个人志不同道不合自然怎么也走不到一块,果然不出其料,当王涛打电话,钱程是明确拒绝,当王涛再次打电话,钱程又回了老家,当钱程回来,王涛却出差去了外地。两个人一方想退,一方不配合,时间地点根本碰不上,此时的王涛想说的,大概只能是,宝宝心中的苦,有谁能知道呢?当然我方也充分注意到,控方所说的一点,也就是50万元被盗后,王涛的表现,但是我方认为,钱款被盗意味着客观上已丧失了退还的可能,并不能印证王涛有收受50万元的主观故意。所以综上,王涛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客观上积极退还,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控方:刚才辩方说王涛宝宝心里苦,但是如果这苦是自吞苦果的话,这个苦果也只能由他自己吞下了。我想请问辩方一个问题,王涛在钱被盗走之后为什么没有报案?
辩方:对方辩友您不要着急,分析一个人的行为得一步一步来,所以我想首先请教您的是王涛收下酒的时候,是不是知道酒中其实藏的是钱呢?
控方:一开始王涛确实不知道酒盒中装的是钱,但是他送别了钱程之后打开酒盒一看发现是50万元,这时候,他已经发现了这50万元,那么他应该怎么做呢?我还想请问对方一个问题,王涛为什么没有把这个钱被盗的情况告诉钱程呢?
辩方:好,也感谢对方辩友,刚才说了,王涛是事后才知道酒中装的是50万元,我想请问,案例告诉我们的,当王涛发现是钱以后,王涛是立即打电话要求退还,请问控方选手,您是如何理解“立即”二字的呢?
控方:立即,是不是立即我认为并不重要,而应该看这个事情最后发展到了什么程度。刚才控方在立论时也非常清楚的说明了,王涛受贿是有一段非常曲折复杂的心路历程的,这个心路历程是怎么样的,请辩方能否给我们解释一下呢?
辩方:心路历程我方认为就是,王涛自始至终就不想收受这个钱呀,刚才对方辩友说立即不重要,可是在我方看来,这个“立即”二字非常重要,那就是说这是显而易见的。我是立刻、马上要将钱退还,作为一个法律人,从“立即”二字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主观上王涛根本不想拿钱,所以才要立马退还。好,那我们接着来看,王涛到了第二天,接着又打电话,我想请问他为什么还要打电话呢?
控方:刚才控方也说了,王涛一开始确实没有受贿的故意,一开始也确实想把这50万元归还,但是他最后归还了没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