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税务报
立足税收,面向社会。您的关注,我的力量——欢迎来这里作“税客”。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21世纪经济报道  ·  热搜!张雪峰怒斥:提出这问题的人,怎么那么闲 ·  6 小时前  
财经  ·  估值暴涨30倍,蔡崇信又赚了 ·  7 小时前  
数据宝  ·  605005、605388地天板!泡泡玛特, ... ·  昨天  
经济参考报  ·  入户调查已开始,请积极配合!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中国税务报

丈夫被要求补税,妻子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中国税务报  · 公众号  · 财经  · 2024-08-20 12:3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其中涉及当事人的配偶王兰申请行政复议未被受理的情况。文章详细描述了案件的背景、经过、诉讼过程和结果,并引出对于税法中“利害关系”的理解与启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张立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被A市税务局稽查部门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关键观点2: 行政复议申请

张立的配偶王兰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A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未被受理。

关键观点3: 诉讼过程

王兰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复议机关的决定,认为王兰并非税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关键观点4: 利害关系理解

文章引出对税法中“利害关系”的理解,阐述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而税务行政复议规定中所指的利害关系具有指定含义,必须是税务行政行为与利害关系人主张的合法权益之间的直接联系。

关键观点5: 专家观点

专家翟继光教授对行政法律规定中的“利害关系”进行解读,阐述了利害关系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定位,以及税务行政管理领域中利害关系人的识别。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复议机关的决定


王兰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其理由是,稽查部门向其丈夫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势必要处分和分割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其丈夫追缴税款会造成对其赋予还款义务。因此,自己是有关追缴税款税务处理决定的利害关系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四项条件中,第一项就是“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王兰以其为行政相对人张立配偶的理由,认为其是利害关系人,从而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为其有权单独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该条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不是指与行政相对人有夫妻关系,更不是指与行政相对人有财产共有关系。原告尽管与行政相对人是夫妻关系,且基于夫妻关系也存在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但其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负有考量和保护起诉人相关权利的义务,起诉人的相关权益有可能因为行政机关未尽上述义务而受到侵害。但在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中,税务机关无须考量行政相对人配偶的权利义务,税务处理决定也没有直接侵害行政相对人配偶的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兰的起诉。

王兰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意见基本与一审法院的一致,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张立作为案涉税务处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补缴税款处理有争议,在按处理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其未履行处理决定也未提供纳税担保,已失去申请行政复议资格。虽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这里的利害关系有特定含义,是指与起诉人相关权益直接相关的关系。本案中,上诉人王兰与张立是夫妻关系,存在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但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无利害关系,不是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启示:税法所指的利害关系具有直接性


纠纷已经裁断,案件到此结束,但该个案反映的对于利害关系的理解具有启示意义。从上述裁定看,法院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笔者由此认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定中所指的利害关系有指定含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从该规定看,税收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具备“直接性”,也即税务行政行为与利害关系人主张的合法权益之间的联系必须是“直接”的,不需要其他任何中介环节。如果一个行政行为需要其他法律关系和联系的传递才对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后果,那么,该关系人就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具有对有关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资格。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