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经济学家告诉你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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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打人四问

经济学家告诉你B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2-2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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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香港七名警察显然不是在对付袭警者中过度(或滥用)暴力,而是在他们已经制服了挑衅者,且把他的双手绑起来后,转移了一个地方,进行了殴打。这个性质已经完全改变,从防卫与制服嫌犯转到警察打人。而警察打人,对于香港这个法治地区来说,是不可容忍的。


要知道,这个世界上唯一有权力,且可以使用武力制服你的只有警察,而当代表国家和政权的警察控制了你的身体后,却还可以对你拳打脚踢,你恐怕就处在人类最悲催的命运之中。恶棍打我们,那是犯法,说明社会乱,我们会要求法律制裁他。但当代表法律的警察打你时,你是不是有一种欲哭无泪的感觉?因为你生活在一个邪恶的国家。这就是为什么警察把嫌疑人制服后的殴打等同于行刑逼供与虐囚一样,属于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美国常常有因为殴打已制服的嫌犯(包括防卫过当)和虐囚而被治罪的,大家可能都没有忘记美军虐待恐怖嫌疑犯而被送上军事法庭的事吧?性质是一样的,你可以当场击毙恐怖分子和袭警嫌疑犯,但抓到、制服后,绝对不能动手。这是区别法治和暴政、文明和野蛮的最大界限。也是界定一个国家(地区)是不是法治国家的首要标准!


除了上面从法治层面的解释,警察打人之不可容忍,还表现在,当七位香港警察可以殴打惹毛他们的挑衅者而不被惩罚,他们很可能就可以把拳头伸向更多的市民,甚至无辜者,而你为了不被打,可能就开始怕警察、逢迎警察,最后,警察成了利益集团对付你的工具,你也顺理成章地成了权力高压下的奴才,忘记了自己的权利,忘记了自己有不被打,更有不被打死的权利!这些道理,长期生活在香港法治环境下的香港人,不可能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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