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涉及科创债的相关
措施
2025
年
5
月
7
日“一揽子金融增量政策”发布会上金管总局和央行都将推动科创债发行纳入到金融增量措施中,强调要通过建立债券“科技板”,加强对科创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金管总局李云泽局长提出,大力发展科技创新债券,优化发行注册流程,完善增信支持,为科创企业提供全方位、“接力式”的金融服务;央行潘功胜行长提出,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央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可购买科技创新债券,并与地方政府、市场化增信机构等合作,通过共同担保等多样化的增信措施,分担债券的部分违约损失风险,为科技创新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发行低成本、长期限的科创债券融资提供支持。
综合两大监管机构提出的科创债措施,主要有两个部分:
1.
推出
债券市场“科技板”
央行会同证监会、金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积极准备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支持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三类市场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目前已完善了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制度,健全了与科技创新融资特点相适应的配套规则体系,推出债券市场“科技板”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2.
设立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
针对股权投资机构在债券市场发债融资较少,期限较短、成本较高的问题,
央行会同证监会借鉴
2018
年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经验,创设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科技板”发行长期限的债券融资。
由人民银行提供低成本的再贷款资金,可以购买科技创新债券,同时与地方政府、市场化增信机构一起,采取多样化的增信措施,共同参与分担债券投资人的违约损失风险,有效降低股权投资机构的发债融资成本,支持其发行更长期限,比如
8
年期、
10
年期债券。
2025年5月7日央行、证监会联合就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发布8号公告。8号公告有以下几点突破:
1.
扩大了科创债发行主体范围和资金用途。
根据
《指引(
2024
年修订)》
规定,科创债的发行主体主要有两大类:
一是科技型企业。
(
1
)科创企业类发行人,认定条件是
具有显著的科技创新属性。具体包括:
发行人最近
3
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
5%
以上,或最近
3
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8000
万元以上,
且原则上相关成果所属主营业务板块最近
3
年累计营业收入或者毛利润占比达
30%
以上
;
发行人报告期内科技创新领域累计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
50%
以上;
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30
项以上,或具有
50
项以上著作权的软件行业企业。
此外
“
科改示范企业
”
、
“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
、
“
全国重点实验室企业
”
等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科技型样板企业,
或者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阶段,
即便未达到这些标准,但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有明确依据的,也可以发行科创债。
指引对科创企业类发行人主体或债项评级的未作要求。
(
2
)科创升级类发行人
要求
募集资金用于助推自身或者相关科创领域升级现有产业结构,提升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科技创新领域产业加快发展。
除此之外对科创升级类发行人本身科创属性并无要求,也未对主体或债项评级作出要求。
二是科创企业投资人
(
1
)科创投资类发行人
一类是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创
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第二类
是
发行人或者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子公司
信用状况良好,报告期内创投业务累计收入(含投资收益)占总收入超
30%
的企业;第三类是
发行人或者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子公司具备丰富权益投资经验,拥有完整的
“
投融管退
”
业务流程,且近三年成功退出项目不少于
3
个。
(
2
)科创孵化类发行人
是指
信用状况良好,主营业务围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
运营,且创新要素集聚能力突出,科创孵化成果显著的重点园区企业。
本次
8
号文规定
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可发行科创债。其中科技型企业一类与
《指引(
2024
年修订)》规定基本一致;股权投资机构一类较《指引(
2024
年修订)》,在
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基础上,允许科创债募集资金用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的设立、扩募
。
8
号文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金融机构一类发行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极大地扩展了科创企业的融资供给,尤其是对非国有科创企业的融资供给。目前存量的科创债绝大部分发行人是科技型国央企、城投等企业,科创债涉及的行业也以传统行业为主,然而最需要也最应该获得资金支持的实际上是占科创企业六成以上的民营科技型企业,
以及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等
“
十四五
”
规划确定的前沿行业,
8
号文允许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后,可有效改变目前的融资错配情况,激励金融机构向民营科技型企业以及前沿行业进行股权投资。
而且科创债的用途也大大扩展,以往大多用于项目建设,现在允许金融机构以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
等各种方式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匹配,更灵活也更市场化。
8
号文还规定,将科技创新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以此激励金融机构
加大科技创新债券投资、承销和发行力度。
2.
允许发行人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及融资需求。
目前存量科创债主要以中短期债券为主,但高新技术产业在科技研发上的投入较大,科技研发通常周期较长,需要较长期限的融资资金与之匹配,科创债的期限与实际需求不匹配,导致
“
短债长投
”
的风险,也使部分科创企业难以通过科创债获得与其研发和产业化周期相匹配的资金支持。
8
号文放开了发行人对科创债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等条款的安排,可根据项目需求发行适配的长期限债券,可以有效防范
“
短债长投
”
风险,也能更好的满足科创企业的融资要求。
而且
8
号文鼓励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等
长期资本投资科创债,鼓励创设科技创新债券指数以及与相关指数挂钩的产品,更符合风险容忍度较低的长期资本要求。
3.
优化发行流程,提高发行效率,降低发行成本。
以往相较于普通债,科创债有额外的信息披露成本,在发行阶段发行人需对其科创属性进行专门披露,或对相关科创项目的投资、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在债券存续期内,科创债的发行人还需要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科创项目进展、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