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在合同中加盖企业已确认过效力的印章
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与中国航空技术珠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航技公司对于衡阳案和广州案保证合同中其非备案公章使用效力的认可,其效力不应该仅仅限于衡阳案和广州案,同样也应当延展到本案。企业使用或者认可使用其非备案公章,其行为效力同样具有公示效力。对于使用或者认可使用非备案公章效力的企业,无权对其非备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作出选择性认可。不论本案02号保证合同与衡阳案、广州案加盖中航技公司非备案公章是否为中航技公司所有或者使用,中航技公司只要认可其非备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便具有公示性,从而必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这个判例可知,
企业使用或认可过的印章,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企业不能对同一印章的效力做不同选择,即只要企业在某一场合使用过或承认过某枚印章的效力,则该枚印章无论在哪里使用均应视为有效,不论该枚印章是否私刻,是否备案
。
三、合同签署注意事项
综合上述案例,我们认为金融机构在法律上承担着比一般民事主体更为审慎的义务,应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流程控制,有效防控此类风险的发生,尤其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加盖公章
在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应当明确要求对方加盖公章。因为公章均需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如果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与备案公章进行比对,区分真伪。而各种专用章一般不会进行备案,且可能有存在多枚的情况,发生争议难以鉴定真伪,存在败诉风险。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
除加盖公章外,最好以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取代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方式。因为法定代表人印章可以造假,使用笔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交易对手使用“萝卜章”的可能性,即使不能避免,也不会因为公章虚假而导致否认合同效力。
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确定,应当以现行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
(三)仔细核对授权人身份
如果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授权代表时,要对对方身份进行核实。我方应对签字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真实性以及授权的内容进行核实,对授权文件中所加盖印章的真实性尤其要注意,因授权代表是公司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对其进行的授权,而这张授权委托书上可能盖着的还是一个“萝卜章”,所以尽量避免授权委托人签字。另外
原则上授权内容应当明确,不能笼统
。
(四)在交易对手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面签
签署合同的地点选择在对方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就像判例一和二中的做法一样,在其经营场所进行签约,相对人基于对对方的信赖,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有理由相信印章是真实的,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
(五)签约公证
我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同时,《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可见,
公证并不能对公章的真伪进行验证,公证证明的仅是交易双方签署合同的过程,但这相当于留存了合同签署的证据
,结合其他措施可以有效的防止“萝卜章”出现后败诉情况的发生。
(六)拍照或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