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7年10月27日,王震天离职。
后公司发现王震天的学历有问题,
公司认为王震天实际学历为中专学历,在与公司的双向选择过程中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的中专学历,利用虚假的硕士学历,骗取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
更反映了其道德品质难以胜任总监一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王震天应当返还多拿的工资。
双方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于2017年5月22日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书》无效;王震天应返还多领取的工资人民币295881.72元。
王震天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员工聘用合同书》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王震天虽主张其简历是猎头公司制作并发送给公司,并非其本人填写,故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本院基于以下理由认定王震天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一,即使王震天认为案外人猎头公司发送给公司的简历不知情,不是其提供给猎头公司的简历,但王震天在《员工聘用合同书》中的学历上自行填写的为“硕士”。
《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也明确写明了学历为硕士的毕业院校及专业,王震天予以签名确认,王震天主张签字时有告知公司其未获得本科及硕士学历证书,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王震天存在隐瞒真实学历的事实;
第二,有王震天签名确认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的“工作经历”一栏,显示王震天在“XX品牌咨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兼执行创意总监接近三年,但依据工商信息无法查询出该公司信息。
王震天主张该品牌公司未注册登记不代表没有,当时处于自主创业阶段,尚未注册登记,但王震天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创立过该品牌并开展了相关业务工作,不能证明其该工作经历,故王震天存在虚构自主创业履历的事实;
第三,王震天二审时提交的证据,即使均为真实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是以中专学历入职其他用人单位,更不能证明其未向公司隐瞒学历。
且依据其提交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显示的用人单位、职位信息与其签名确认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的工作经历中的记载不一致,亦可进一步确定工作经历中的内容与实际经历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