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生成式人工智能革新生产方式。不同于传统的专业生成内容、用户生成内容形式,基于递归式生成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通过与大量用户的对话和反馈,快速积累和更新内容;基于生成式对抗网络,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够生成逼真的图像、音频和视频等内容。
第二,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行业发展。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今年工作任务中强调,持续推进“人工智能+”行动,将数字技术与制造优势、市场优势更好结合起来,支持大模型广泛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业已为各行各业注入新质生产力。
在科研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可快速查阅并总结参考文献,拟定研究思路,进行统计分析,甚至生成学术论文。一项收集1600名科研人员调查问卷的研究结果显示,使用AI辅助论文写作比例达25%。在制造领域,2024年10月,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评选结果显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工厂的劳动生产率平均提高了50%。在视听领域,网络音频平台通过与汽车厂商共建车联网、与家电企业合作打造智能物联家居等方式,加速推进网络音视频服务在车载娱乐系统、智能家居、穿戴设备等终端的整合应用。
第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潜在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给各行各业带来技术革新的同时,也带来了深度伪造、虚假信息的潜在风险。2024年1月,香港一家跨国公司经历了“变脸”诈骗,诈骗者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媒体资料,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合成了该公司高管的形象和声音,并制作出多人参与视频会议的虚假视频,诈骗金额高达2亿港币。在某美国乘客起诉美国某航空公司的案件中,代理律师引用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六个案例,然而法官发现六个案例的判决结果、引用出处均为虚构。不仅在事实信息上出现错误,甚至对知识类信息进行虚构。
第四,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险亟待防范规制。任何技术革新都是双刃剑,在发扬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正向功能的同时,正视其潜在风险并进行相应的规制与防范,是AI治理的国际共识。国家网信办等部门于2022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是世界范围内首次明确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标识义务的部门规章,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深度合成服务履行标识义务。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沿用了该条规定。
三、《标识办法》进一步细化推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管理
《标识办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方法提出要求,通过显式标识明确“哪些内容是生成的”,隐式标识明确“是谁生成的”和“由谁传播的”,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全生命周期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等不同主体的合规责任,从而降低人工智能安全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对标识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与规范。
第一,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生产环节,服务提供者应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对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典型应用场景的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并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以明确内容属性、服务提供者信息等内容。
第二,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环节,不同主体应对标识的合规性进行确认。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方式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应当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并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用户。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应核验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第三,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使用环节,用户同样应履行标识义务。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用户向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上传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