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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申诉4年,经历三次审理,二审曾遭遇违法审判

澎湃新闻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12-2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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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8日,鹿邑县法院(2014)鹿民初字第999号一审判决认定,刘海强在未交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将争议房屋出租,并将房屋门撬开并卖掉房屋内物品,后肖建鹏以刘海强违约在先,及剩余房款交付地点、方式不当为由拒收。“刘海强虽占房在先,但在刘海强执意交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肖建鹏拒不接受房款亦属不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为解除双方房屋转让合同,肖建鹏向刘海强退还定金50万元,但对于刘海强将肖建鹏房屋内汽车配件当作废品出售造成的损失,法院并未予以认定,亦未要求刘海强赔偿。


肖建鹏不服一审判决,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


2015年3月19日,周口中院法官张海涛将该案双方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内,进行了一场没有书记员、没有审判长的二审庭审。2015年4月27日,周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刘海强出租房屋并装修是侵犯肖建鹏的物权所有权,不属于合同违约,“肖建鹏可以另案主张”;同时认定肖建鹏拒收房款系违约,按照法律规定,应赔偿刘海强8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为155万元,受法律保护的定金上限为31万元(合同标的额20%),肖建鹏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62万元,并返还刘海强之前多交的定金19万元,共81万元。


肖氏夫妇不服,向有关部门反映张海涛违法审判问题。2015年6月19日,周口中院裁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应予再审”。


2015年10月9日,周口中院做出(2015)周民再字第38号判决,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1条及第89条,认定刘海强出租房屋并变卖配件的行为属于侵犯肖建鹏的物权所有权,不构成违约;肖建鹏一方拒收剩余房屋买卖价款属于违约,对肖建鹏的主张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河南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开庭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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