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其次,商标侵权比对分析。
不难看出,如果不考虑商品使用类别,就商标LOGO本身而言,这是典型的商标近似,此处不再赘述。
再看看下面这两幅图。
侵权比对分析:
首先,版权侵权比对分析。
无论是作品的图形部分,还是字母部分,右图都做出了较大的改变,尽管布局风格一致(某个动物从一个英文单词上跃过),但是动物图形完全不同,英文单词也所有差异,因此在著作权的视觉效果上难以认为构成表达实质相同或者近似,因此难以认定为构成版权侵权。
其次,商标侵权比对分析。
对于常见的商标侵权,判断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近似判定条款”,即“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其中,“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两种情况:“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其中,前者特指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是商标侵权最为常见的形式;后者指使用特定商品或服务由经营者乙提供,与经营者甲并无任何关系,但消费者误以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在着控制、许可或赞助等关系。尽管普通商标的侵权范围可以涵盖“间接侵权”,但却不能解决“戏仿”、“山寨”知名商标的问题,因为对于此类情形,消费者看到“山寨的如此搞笑”的商标,不但不会认为二者源出一门,同样不会认为二者存在存在着“控制、许可或赞助”等关系,而只会认为二者存在“山寨与被山寨”的关系。因此,如果是普通商标,就上述两幅图而言尚难以认为构成侵权。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左图是彪马商标,笔者认为,很可能被个案认定为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明显增大:第一,受保护的类别扩到大与注册类别相关的其他类别(但不是全部类别);第二,在侵权判定规则上,除了普通商标的混淆之外,对驰名商标的损害还可以表现为三种情形的“淡化”,包括“弱化”(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丑化”(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和“搭乘”(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换言之,当消费者看到某个山寨的非常明显和非常搞笑的商标时,绝不会产生直接混淆或者间接混淆,但是却会不由自主的联想起被山寨的驰名商标,使得相应的商标无辜“躺枪”。那么,此时“躺着也中枪”的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固然被弱化,其商誉也无形中被他人利用。例如,在“涧楠春”一案中,法院指出,“相关公众”在茶、糕点等商品上看到诉争商标“涧楠春”时,会想到剑南春公司在白酒上的驰名商标“剑南春”,但又能够认识到这些商品并非由剑南春公司提供,“涧楠春”的生产者与剑南春公司也并无特定关系,但由于消费者看到“涧楠春”时仍然会产生对“剑南春”的联想,因此“剑南春”驰名商标具备了获得反“淡化”保护的基本条件。因此,同样的原因,当彪马被山寨后,同样可以基于驰名商标被淡化的原因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右图足以令消费者对左图的彪马商标产生“心理联想”,因此仍然构成对左图驰名商标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