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询科技
我们专注于跨业资管、外汇、跨境人民币、自贸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金融业牌照及业务资质等领域的研究。
目录
51好读  ›  专栏  ›  法询科技

“退35号文名单”!

法询科技  · 公众号  · 金融  · 2024-07-01 14:21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银保监会严格控制名单内平台新增贷款的条件,即使符合新增条件,也要求银行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同时不得向名单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该名单设置了高效的平台转化机制,将名单内平台划分为监管类(即仍按平台管理类)和监测类(即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退出类平台),加快监管类平台向退出类平台转型,这一分类方法通常也被作为融资平台发债融资的门槛,监管类平台在申请发债备案时往往很难获得通过。

2012年原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规定了名单内融资平台存量贷款分类管理及新增贷款的条件,并规定了退出名单条件和程序。2013年原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又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四类进行监测,并完善了名单内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和退出名单条件的相关规定。

表二:银保监会融资平台名单内平台分类表

(点击看大图)

对平台退出程序有详细规定,首先要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审核并达成一致意见,第二要由各银行分支机构报总行审批,第三步需要银行、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三方确认签字,第四是需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承诺不再为退出的平台新增担保,最后需要牵头行向平台属地银行监管机构报备退出。

而本次“退名单”主要政策依据是35号文关于“融资平台退出程序”部分的一句话,“融资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退出,退出时仍有金融债务的,应征得债权人同意。”可以确定此处的“退出”是指退出35号文名单,但具体退出的条件、标准、程序等35号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其他任何中央层面的文件或法规对此有所提及。网上流传部分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标准,例如重庆市规定,退名单工作以LJ新区和GX区为试点,2024年6月底上报,退名单标准是三个:隐债清零、三分之二银行债权人同意、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功能;湖南省退出标准为隐债清零;湖北省要求名单只能退不能进,退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隐债化解完毕,二是市政府出函说明主体不再承担融资职能;四川省退出标准为隐债已完成全额归还正在集中申请产业集团退出相应平台名单。

也有部分观点解读,传统的“退平台” 是指平台业务方向上的转变,这次的“退名单”则比退平台更进一步,“退平台”是“退名单”的前置条件。根据官方表态,例如2024年3月7日财政部长蓝佛安在记者会明确提及“分类推进融资平台改革转型,持续压减融资平台数量”;2024年3月22日在国务院召开的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工作视频会议上,提及“加快压降融资平台数量和债务规模,分类推动融资平台改革转型”,可以看出从“退平台”到“退名单”是政策导向。

但是似乎监管机构的认定标准和地方政府差别比较大。虽然现在尚未有“退名单”的任何明确规定,但监管机构已经对传统的“退平台”标准有了升级,本轮监管机构对于城投是否已完成转型,不再承担政府融资平台职能,并不以当地政府或平台自身公告为标准,而是引用发债相关条件,采用更客观更公平的判断标准,即“三大指标”(城投类资产低于30%、城投类收入低于30%、政府补贴/净利润低于50%)。近期还有网络小作文热传,三大指标将从“335”大幅加码为“891”,不过这几天已经证实是谣传,但鉴于地方政府和城投越来越高超的335指标包装技能,很多市场人士认为,即便不会到“891”,城投转型标准也有很大可能会提高门槛,增加实质审核的占比。所以说连以往的“退平台”标准都在升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所谓“退名单”标准能被监管机构认可的可能性又有多大?


三、退重点地区

另有网传,重庆、天津等地 提出退重点地区工作 计划。 网传小作文称,重庆市退重点 地区的时点计划是 2024 6 月底或者 2020 年底 2025 年初。

从地方的角度来看,退重点地区有合理的动机和较大的动力。如果重点地区在前段时间已经获得了一揽子化债方案及35号文等文件对地方化债的强力支持,地方债务已经得到有效消减和控制,那么接下来退出重点地区则非常有利于地区发展。退出后35号文和47号文就不再适用当地,一方面在新增融资上不会再被如此严厉的监控,另一方面很多项目可以继续建设投资,这对于地区经济的复苏和发展意义重大。退重点地区的说法也是来自于47号文的一句话“重点省份地方债务风险降低至中低水平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报国务院批准后调整相关政策”。按47号文的说法,退重点地区的首要条件也是债务规模的压降,地方政府需要更有力的贯彻和落实决策层加快压降融资平台数量和债务规模的要求,这是达到退平台、退重点地区的先决条件。

但是退重点地区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监管机构也没有任何文件明确规定,和上述“退名单”一样,35号文和47号文给了希望却没有给出实操的方案,也没有后续配套措施,目前就只是地方政府的迫切期望而已,没法落实。

而从近期的城投债市场也可以证实“退名单”和“退重点地区”并没有真实效力。地方政府努力“退名单”、“退重点地区”,最根本目的就是能够放宽新增融资,那一揽子化债方案、35号文、47号文等文件下发后城投新增发债情况就是最能直接反映其效果的。

根据万德城投债数据,2023年四季度共发行城投债1341只,规模9031.64亿元,涉及发行主体782家,其中明确用于新增用途的债券仅6只,占比0.45%,涉及发行人5家;2024年一季度共发行城投债1866只,规模11933.64亿元,涉及发行主体896家,其中明确用于新增用途的债券仅20只,占比1.07%,涉及发行人18家,借新还旧占了绝对主导地位。从新增融资项目区域分布来看,12个重点省份约束较严,其所属城投均没有新增发债融资。

根据天风证券孙彬彬固收研究团队的统计,2023年10月化债方案实施后至2024年6月6日共有98个地方国企发布退平台公告,其中发债主体10家,根据现有公开企业材料,多数企业依然被认定为城建类主体,其债务新增依然受到严格限制。这些退平台国企中江苏省数量最多,占比达56.12%,江苏也不属于重点地区,其城投债总体净融资与全国整体情况一样,呈现波动下降趋势。

还有一种情况,2023年10月化债方案实施后,部分城投企业在交易商协会产品的募集说明书或者债券注册文件中作出“发行人为市场化经营主体”声明,据天风证券孙彬彬固收研究团队统计,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6日共有256城投公司在募集说明书或注册文件中披露其为市场化经营主体,从所涉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来看,基本用于借新还旧,与非市场化经营主体的募集资金用途一样较受限,仅28家主体债券用途包括偿还到期债券的利息,占比10.89%,这些主体基本也都是交易商协会认定为产业类的主体。

由此可见“退名单”、“退重点地区”都不是影响新增融资的要素,交易商协会、交易所等发债审批机构仍是严格按照一揽子化债方案后修改的发债条件审核,只有符合产业类平台条件的才能新增。

因此,即便今后监管机构确实出台平台“退名单”、地方“退重点地区”的相关条件、标准和流程,很大可能审核标准也是实质大于形式,融资政策可能还是保持目前的严尺度,甚至有可能在推进落实过程中更加收紧,就如同一揽子化债方案、35号文等文件,在落实到发债条件上时更为标准更为严格,在近期的信托业窗口指导中35号文的要求也进一步升级,从严从紧,债务压降才是政策大方向。

本轮化债已进入下半场,将向更艰难更复杂的深水区推进,一方面需要决策层协调统筹更多资源,加大一揽子化债方案、35文等政策的实施力度,支持地方攻坚克难,完成化债任务,压降城投数量,实现城投转型;另一方面也需要监管机构对违规融资行为保持高压打击力度,继续实施违规非标融资渠道清理、城投反腐倒查等各项措施,从根本上净化地方违规举债违规运营产生的土壤,维护化债成果防止出现反弹。

(全文完)

金融监管研究院自营课程广告

课程背景

2024年2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国内的城镇化全面进入以人为中心及城乡融合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融资发展模式,从“平台融资+土地财政”的传统模式,向综合性高能级的新功能区开发、民生保障和持续升级迭代存量盘活并重的综合模式转变。通过TOD、EOD、WOD、IOD、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城乡一体化发展等综合开发模式实现重大项目外部性的内部化,通过有效投资形成核心资产,培育结构合理的长期综合财力,构建现金流健康的可持续投融资机制,建设“人产城”融合发展的机制,并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近期,国务院下发《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及改革提出“三道红线”。《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办发〔2023〕47号)更是收紧了高风险地区的融资。2024年增发超长特别国债1万亿元、地方专项债3.9万亿,全国地方特殊再融资债券密集发行超过1万亿。央行重启PSL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运用先进技术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要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壮大耐心资本”。这充分说明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向“股权财政”转型已迫在眉睫,以财政引导-社会投资-产业发展-财政增长的模式,在促进当地产业发展及结构转型升级的同时,实现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01
课程纲要
主题一、新形势下政府项目合规运作、特别国债资金申请、“三大工程”投融资落地实操及“股权财政”转型实务与案例解析

7月13日-林老师(全天)

一、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及配套文件要点解析

1、“三道红线”的核心要义

2、存量债务风险的缓释举措、增量债务风险的严控举措及底线要求

3、银行新增贷款的管理要点、新增债券发行的条件

4、新增非标及其他严格管控的举措,信托、资管、融资租赁、私募基金等非标产品如何应对

5、新一轮城投平台产业转型实操要点解析,3353指标如何实现

6、《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办发〔2023〕47号)要点解析

7、《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2024国办14号文)要点解析

8、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要点解析

9、央国企及其他社会资本与地方投资合作模式的转型

二、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投融资新逻辑

1、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2、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重点省份的操作要点)

3、挖掘和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自求平衡与资源补偿)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