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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双方的责任应如何分担?|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18 23:2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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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后,各方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是成文法 国家,所有的正在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均已经对社会公布,在我国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有知晓并遵守法律的义务。因此,当事人不得以不知晓法律为由,主张对合同无效不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 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案情简介

一、农银公司(香港注册的企业)与俊兴公司从1995年至1996年在香港签订了两份《抵押贷款协议》和两份《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对前述各《抵押贷款协议》和《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所约定的融资,三星车桥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了担保。担保方式包括连带责任保证和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在上述各协议签订后,农银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发放了贷款,以上贷款期满后,俊兴公司未按期全额还本付息。


二、1998年7月18日,农银公司向广东高院起诉,请求判令三星车桥公司对俊兴公司拖欠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三星车桥公司用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三、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以上担保合同无效,对俊兴公司在本案所涉两份《抵押贷款协议》和两份《信用证融资抵押协议》项下欠款本金及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三星车桥公司向农银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农银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

本案中农银公司的败诉原因在于: 农银公司为香港法人,三星车桥公司与其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对外提供但未经外汇主管部门批准,因而无效。 农银公司主张对于担保合同无效没有过错,三星车桥公司应对主债务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未获法院支持。法院不予支持的一个重要理由即在于: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外汇管制制度,关于外汇担保的管理办法也是向社会公开的,因此各方当事人都应当知道我国的法律规定。 上诉人以批准手续应当由被上诉人办理为由,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农银公司因此败诉。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1、担保合同无效后,各方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并非表示担保人可以就此免责,也并不代表债权人可以当然要求保证人对主债务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不同的责任分担方式。具体而言:(1)在债权人对于担保合同无效没有过错时,债权人可主张担保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在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时,债权人仅得要求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主债务未获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按份责任。

2、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应认定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所有的正在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均已经对社会公布,在我国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有知晓并遵守法律的义务。因此,当事人不得以不知晓法律为由,主张对合同无效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的数份担保合同因违反《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审批而无效,故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担保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 故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三星车桥公司仅需承担不超过主债务未获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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