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涉及债券领域相关文件梳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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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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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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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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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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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号文
(1)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为36号文)。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36号文将金融服务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6%。
文件
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2016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在3月24的财税[2016]36号文基础上,46号文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进行补充,
免征增值税范围新增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3)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将金融同业免征范围进一步扩大。
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免缴增值税。
(4)2016年12月21日及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简称140号文)及其政策解读文件。140号文既是对36号文相关规定的补充,又是对资管行业增值税缴纳的明确规范。主要规定有:
①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而非以代扣代缴的名义,落实责任);②明确了“保本收益”的定义,明确了保本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3)明确了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③将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拓展至“一行三会”批准成立并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即需追缴增值税)
。
(5)2017年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就140号文再出补丁《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于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2017年7月1日前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可日后抵扣
(取消140号文对于追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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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规定:
①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