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被告人尚善军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并辩称本案实施放火的人是尚某1,其在公安机关所作有罪供述均系在尚某1的指使下所做的不实供述,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辩护人高立春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第二次讯问笔录收集程序不合法,依法应予排除,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宣告被告人尚善军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1时许,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集办事处武坡村的汉江某伟纸箱公司发生火灾,该公司员工肖某报警后公安民警及火警先后赶到现场,并于同日8时30分将火情扑灭。同月17日,尚某1(因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不批捕处理)向刘集派出所投案,并供述“汉江某伟纸箱公司的火系被告人尚善军所放,尚某1当时劝阻被告人尚善军未果”。同日18时许,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尚某1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尚善军抓获,被告人尚善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但在公安机关民警送达逮捕证时翻供,并辩称“实施放火人实际为尚某1,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均系在尚某1的指使下所为,尚某1系因被举报盖房而报复实施放火,尚某1老表胡某与汉江某伟纸箱公司旁的锅巴厂有矛盾,胡某让尚某1去烧一个锅巴厂,但尚某1却误烧了汉江某伟纸箱公司厂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马某1(汉江某伟纸箱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其一直从事纸箱生产,公司原本在襄阳市煤场附近,后因沿江大道改造拆迁,其才将公司搬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集办事处武坡村。其做生意期间未与他人结过怨,公司搬到武坡村离家近,熟人也多,平时相处都比较和气。近年来,其只和一个开网店的人有业务冲突,另外,公司旁现有一家锅巴厂,后面有一家水泥厂,坡上还有一家楼管厂,公司搬过来后经常有车送货可能妨碍了楼管厂的车,亦可能有结怨。其不认识尚善军、尚某1、尚某2、胡德国,彼此间也没有矛盾,其亦从未举报过尚某1盖房的事。
2.证人李某1(汉江某伟纸箱公司员工)证实,2017年2月15日1时许,其在汉江某伟纸箱公司厂房内隔的房间里睡觉时被妻子马某2叫醒,妻子称着火了,其遂赶紧起身查看,后发现厂房西南的角落处有约面积4×3m的火光,当时没有烟也没有闻到气味,其遂赶紧跑进房间拿车钥匙,因厂房西面的电动卷门没打开,而东面的电动卷门已被打开,其就将一辆车开出厂房后拨打“119”报警。事发时,公司厂房内隔的两个房间内共住着六个人,其中,其和李某2、王某、肖某住一间,其妻马某2带着一岁的小孩住另一间。厂房内只有一根线路,两个电动卷门的闸门是另一根,平时电闸跳过几次但线路无异常。事发时,厂房内没有断电,两个门均从里面锁着,窗户只拉上但未上锁。灭火的时候,其发现着火点旁边的一扇窗户闭合方向相反,好像被人打开过。
3.证人马某2(汉江某伟纸箱公司员工)证实,2017年2月15日1时许,其带着一岁多的小孩在汉江某伟纸箱公司厂房内睡觉时被小孩吵醒,发现房间的窗户上映进来红色的火光,其将房门打开后发现厂房西南方向的角落着火了,遂赶紧将同在厂房内睡觉的丈夫李某1及其他人叫醒,并将厂房东面的电动卷门打开,当时火势大概有一人高,几乎没有烟,其还见丈夫去失火方向准备开车。
4.证人肖某(汉江某伟纸箱公司员工)证实,2017年2月15日1时10分许,其在汉江某伟纸箱公司厂房内睡觉时,公司后勤阿姨发现厂房西南角着火了,遂叫醒大家救火,其起来后发现火势已无法控制,厂房内设备烧着后电闸已自动断了电,其遂于同日1时18分许分别拨打“119”“110”电话报警。
5.证人王某(汉江某伟纸箱公司员工)证实,2017年2月15日1时许,其在汉江某伟纸箱公司厂房内睡觉时,被单位后勤阿姨叫醒救火,其他人去关电闸报警,其准备将仓库里一辆小轿车救出,但因火势太大,电卷门断电后打不开门未果,其只好到住处拿了一些衣服跑了出去,并在路口拨打“119”报警后等候消防车灭火。汉江某伟纸箱公司是2016年6月才搬至案发地点,平时没有与邻里发生过纠纷。
6.证人李某2(汉江某伟纸箱公司员工)证实,2017年2月15日1时许,其在汉江某伟纸箱公司厂房内睡觉时,母亲马某2发现厂房西南角着火后叫醒其救火,当时还没有太大烟,其发现火情后赶紧关闭总电闸并报了警,其还见母亲将厂房东面的电卷门打开,西面的电卷门因火势太大没电已无法打开。
7.证人廉某证实,其因尚善军经常到其打工的养猪场玩而与尚善军相识。2017年2月14日白天,其在养猪场和“担挑”黎某等几个工人粉墙时,见尚善军到过养猪场,但不知尚善军何时离开的。其当天并未与尚某1、尚善军一起吃过饭。同月17日,尚善军找到其,让其送尚善军去襄阳一趟,其就开黎某的面包车送尚善军,路上,尚善军称襄阳出了点事,让其送尚过去看下对方的反应,其遂驾车载尚善军从新316国道过去,然后从一个营子转出来,因时间长了具体路线其也记不清了,快到现场时,尚善军让其开慢点,其就慢慢向前开,看见车的一边是一片空地,另一边有几个厂房,尚善军在车上看了一下,两人就驾车到市区转了个圈后返回尚寨了。
8.证人黎某(尚某1妹夫)证实,2017年2月14日白天,其在养猪场和“连襟”廉某等几个工人粉墙时,见尚某1到养猪场呆了一会就走了。当晚,其和廉某做好饭打电话询问尚某1是否回家吃饭时尚称可能回来,其遂和廉某吃完后在锅里给尚某1留了些饭后,就上楼睡觉了。次日早上,其发现饭菜都动过,可能尚某1当晚回来过,但其没有见到尚某1的人。尚善军经常到养猪场玩,但其和尚善军不熟。
9.证人黄某证实,2017年2月14日,其从未与尚善军一起吃过饭,只与尚某1在一起曾吃过饭。因其家地和尚某1的养猪场挨着,加之其给尚某1的养猪场供应沙料,其有时候会到养猪场聊天、和尚某1一起吃饭,但两人之间说的都是养猪场的事,尚某1从未向其提过纸箱厂的事。
10.证人胡某(尚某1姨老表)证实,在襄阳市开了家食品厂,其从未与马某1打过交道,亦不认识马某1,其厂里用的纸箱都是从3542厂里一个余姓老板处购买,从未用过其他人的产品。其不认识尚善军,与尚某1、尚某2之间亦没有矛盾,其是后来看报纸才知道尚善军、尚某1涉嫌2017年2月15日凌晨放火烧纸箱厂的事。
11.证人尚某2(尚某1堂哥)证实,胡某和尚某1均是其姨老表。胡某的厂在襄阳市邓城解放店那里,并不在刘集,与马某1也没有矛盾。尚某1被公安机关带走后,其才知道出事了,其一直在市区做生意,和尚善军、马某1均没有矛盾,其没有指使尚善军和尚某1放火,也没有让尚善军去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