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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是否可依据工作邮件认定合同有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8-10-31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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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三张空运提单:

货物分别于2015年9月26日,托运件数为44箱; 10月1日,托运件数为25箱; 10月11日,托运件数为42箱。

共计产生运费30593.50元, 货物出口委托书显示均显示: 托运人、发货人为丙公司, 承运人为甲公司。



后甲公司员工又与乙公司员工 通过邮件确认 :货物件数为44箱、25箱、42箱的运费(包含报关费及目的港操作费)分别为14972.50元、6104元和9517元,并 承诺于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付掉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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