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2007年起实施的中国《反洗钱法》中,亦有着这样的法条“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所以,逐步为房地产等特定非金融行业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管框架也是必然的趋势。
2010年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课题组还曾对此前数年的洗钱案例进行过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洗钱犯罪活动中的犯罪收益主要流入金融、房地产和投资三大领域,其中通过房地产领域洗钱的案例占到将近36%,仅次于金融业。
一般来说,犯罪分子们在通过房地产洗钱时,或以暗股、干股等方式加入已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利用自己所信任的人成立房地产公司,而他们却从隐藏在幕后进行操纵。这类公司虽然看起来正常经营,一如既往地开发新项目或跨地区投资开发,但却偷偷地将大量赃款混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款之中。有时,一些犯罪分子也会以炒房成功名义掩盖其犯罪所得。他们在各地购买商铺和住宅,并以商铺经营获利为名掩盖其犯罪所得。甚至直接使用现金支付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用以购房,之后却并非自己居住或使用,反而选择在短期内迅速出手转让,事实上,这些购房行为都可能存在着洗钱嫌疑。
在国际上,利用房地产洗钱的案例亦是屡见不鲜。为此,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2008年时发布了应如何基于风险为本这一准则管控该领域风险的指引文件《FATF Guidance on the Risk-Based Approach for Real Estate Agents》,指引强调了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有效地管理洗钱风险,应当以风险为本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并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和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及培训和教育工作。
在FATF发布于2012年的《新40项建议》第22条和第23条中,亦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DNFBPs)提出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执行标准,其中就包括房地产经纪这一领域。当前,世界各国均相继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遏制和打击利用房地产洗钱的犯罪行为,并集中关注和致力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管控框架治理、受益所有权信息透明度、可疑交易报告、自律组织建设以及信息交换等领域。
美国
目前,全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tors)既是美国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同时也是美国最大的商业协会。它曾经就房地产业反洗钱工作发布了相关的指引。
关于应对措施方面,则主要有:
一,客户尽职调查,这是房地产经纪业务反洗钱的关键措施。主要包括获取包括客户驾驶执照、护照或其他可靠证明文件等在内的附加信息,实际受益人或控制人的信息以及基于经纪人从业经验和业务知识判断认为所需的其他必要信息;
二,可疑交易报告,当房地产经纪人发现可疑交易情形时,可以向执法机构、联邦调查局、金融情报机构报告;
三,现金交易报告,当房地产经纪人在单次房地产交易中收到来自买方或卖方的现金超过10,000美元时,应当按照规定填报现金交易报告表(8300 Form)。
除此之外,作为美国反洗钱执法机构之一的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也经常会通过发布地理目标指令(Geographic Targeting Orders, GTOs)来侦测和打击房地产洗钱,2016年1月13日时,金融犯罪执法局曾就“全现金”(all-cash)购买位于纽约州纽约市曼哈顿和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戴德县的高端住宅房地产下达了两项地理目标指令。该指令当时要求产权保险公司记录(未经外部融资即购买若干高价住宅房地产的)法人实体的受益所有权信息,并在30日内向金融犯罪执法局报告此类信息(即8300 Form)。在纽约,必须报告阈值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的房地产交易的全现金买家;而阈值达到或超过100美元的交易则将触发迈阿密-戴德县的报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