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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IFRS 15间谍系列之五 —— 质量保证

普华永道  · 公众号  ·  · 2017-07-1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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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法在产品之外单独购买的质量保证, 主体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卖方应当评估此类保证是提供一种保障(例如,保障客户不受产品现有缺陷的影响,但未向客户提供增量服务) 还是在此之外提供一项服务(例如,提供某种水平的保护且保护范围不限于产品销售时存在的缺陷)。


仅针对产品在销售时存在的缺陷提供保障的质量保证不是单独的履约义务。因此,维修或更换产品的所有估计成本属于提供初始产品的额外成本,根据 IAS 37应当作为负债入账。当主体向客户转移产品时,即应确认此项负债。


在保障以外还提供一项服务(类似于单独购买的服务)的质量保证应当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并将收入分配至该履约义务。


示例


某主体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合同,以销售智能手机并针对手机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缺陷和客户发生的损失(例如,手机掉进水里)提供一年期质量保证。该质量保证无法单独购买。


主体将根据 IAS 37对针对制造缺陷提供的质量保证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历史数据为与该项义务有关的预期维修或更换费用确认一项费用和负债。针对客户发生损失提供的质量保证覆盖销售后发生的损害,属于为客户提供的增量服务。针对客户发生损失提供的质量保证将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并且收入在保证期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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