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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企业面对亏损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降低员工工资,层层降工资,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形成恶性循环,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通过“分红权改革”,降低物的成本,提高人的收入,改变了成本结构,降低了总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效益、活力、竞争力,何乐而不为?这就是“分红权改革”,最适应时代的供给侧改革。
“分红权改革”有法可依。国务院国资委【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明确“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利润奖励”就是“奖励分红”。
“分红权改革”适用于充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我们可以先选择一批企业试点。就像当年现代企业制度百户试点一样。二十多年前,中科院批准联想集团员工享有35%的存量分红权,这便是联想集团最初的“分红权改革”。“分红权改革”使联想集团有了主人,解决了联想集团发展的内因,国有资本、民营资本搭了骨干员工资本的便车,没有二十年前的“分红权改革”,就没有联想集团的今天。
现在有一个疑问,对国企实行“分红权改革”是不是在分国有资本的利益?这就涉及到一个根本的问题,企业的价值利润是谁创造的,应该归谁?一种说法是,企业的价值都是劳动者创造的,都应该归劳动者,与资本无关,这是不科学的。另一种说法是,企业价值都是资本带来的,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都应归资本所有者,这样把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都剥夺了,也不合理。所以这两种主张都有失偏颇,都不够科学、合理。中庸之道就是,企业价值既有资本带来的,也有劳动创造的,应该将按资分红与按劳分红相结合。
我们一直在讨论《劳动合同法》的定位问题,“分红权改革”的理念和做法才是从根本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是柔性的,而不是刚性的,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良好结合。
实践已经证明,“分红权改革”有助于解决委托代理的内在矛盾问题;有助于解决劳资矛盾问题;有助于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有助于解决腐败问题;有助于解决员工成为企业主人的问题;有助于解决公平与效益的结合问题。
那么,国企“分红权改革”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1)划小核算单位,做好核算基础工作;
(2)合理确定利润基数或亏损基数;
(3)保证基数三年不变;
(4)以现金流利润作为分红基础;
(5)增量分红;
(6)分红比例为正三七;
(7)以独立第三方审计作为利润依据;
(8)高管分红只能拿走50%,余下50%作为风险抵押金;
(9)如发现作假行为,分红全数追回,另做严厉处罚;
(10)“分红权改革”与骨干员工持股相结合;
(11)母公司管理人员出资设立公司,以同等比例投资下属公司,参与分红。
(二)允许骨干员工持股
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支持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骨干员工持股不是人人持股,平均持股,而要实行“二八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