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综合记者实地走访提炼的各当事方意见,省联社跟辖内几家“不服管”的农商行们打起嘴仗,基本如上文呈现。省联社的追问招招见血,农商行们的回应见招拆招。
其实都很在理。但屁股决定脑袋,站在自己的立场看对方,冲突和对峙有的时候身不由己。
江苏省联社提名的常熟银行副行长人选,被该行超2/3董事联袂否决后,舆论迅速被点燃。挺常熟银行的一派认为,在完成了特定阶段的历史使命(农信社改制)后,省联社应该分个案、分区域、分情况淡出管理职能,加强服务职能,不应机械地继续对人、财、事、务进行行政干预;而支持省联社的一派认为,上市农商行虽然比一般的农商行治理结构更为完善,但同样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弊端。这一次的常熟银行事件,就反映出有银行抵制外部人员,内部人抱团控制的现象。
有了第一次台面上的对峙,就有第二次。常熟之后,张家港、昆山、江阴、无锡、吴江(已延期)五家农商行都将相继举办董事会换届选举。而记者确认的事实是,省联社对于高管的提名文件,至少已经躺在将于本月底前就要开董事会的张家港、昆山两家银行里。
不管他们和后来者的换届会“平稳过渡”,还是像常熟银行那样“惊雷平地起”,关于农村金融系统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管理尺度的探讨,都再一次掀起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全体参与者的关注。
他们之间对三个关键问题的不同理解,才产生了正在上演的人事之争、决策之虑和改革之惑。
激辩提名权
在省联社的管理下,每逢基层农商行董、监事会换届,都需要先向省联社提出申请报告,阐明换届情况和时间;省联社派出团队实地考察后,同意换届并下发红头提名文件,提名范围包括“三长”(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和副行长人选。只有在获得省联社的提名文件后,基层农商行才可以继续走董监事提名、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监事会会议选举董监事长并聘任高管等流程。
现在农商行和省联社首个公开化矛盾,就是提名权。我们来回顾一下省联社不受公司法赋予和制约的提名权是哪来的。
省联社一切管理职权的最初来源,是2003年的国发15号文,全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这个文件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奠定了省联社的权力框架,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八字职能。
但国发15号文有没有明确表示省联社具有对高管人员的提名权?没有。后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指出,“省级联社应督促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注意,该文件赋予的职权是“督促”。
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务院还是央行、银监会在提及省联社的职能时,有关于此的立意是“督促信用社依法选举领导班子,聘用高级管理人员”,但从未提及省联社对基层农商行高管有提名权。
后来,多地省政府根据国发15号文和指导意见精神,自行赋予了省联社提名权,同时明确省联社对农商行的风险处置责任。以江苏省为例,2001年省联社成立之初,省委组织部就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信用社党的领导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基层法人机构领导班子由省联社党委管理,正职在提名前征求地方党委意见。
2014年7月,江苏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完善全省农村信用社基层法人机构组织人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全省农商行基层法人机构的行政职务的任免由省联社党委提名,经银监部门资格审查后,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选举或聘任;而党内职务(如党委书记)由省联社党委讨论决定。
江苏省联社目前的提名权,严格来说就来自于这两个文件。但不少抵触省联社提名农商行高管的人士,都深受一则报道的“鼓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近日在江苏调研时表示,“要允许优秀农商行控股其他农商行,省联社要把高管提名权下放给他们,不要再提名被其控股的农商行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