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般要符合两个合法性要件:一是形式合法性,相关交易的安排和纳税申报、减免、优惠要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实质合法性,经济交易的性质和纳税符合实质课税标准、且与税收立法目的相符合。
它
与“偷逃税”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政策给的糖,合规吃光”,后者是
“
法律锁的门,撬锁翻窗
”
。
1
、“硬吃”优惠政策
企业了解到相关的税收优惠后,本来自已的业务实质不符合,但为了享受到优惠的红利,而去硬套硬吃,常见的有:为了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利用注册公司的便利性多注册几家公司,然后将公司业务分拆到几家公司,卡着小微企业的各项标准来开票运营以此减少税收,这是典型的违背立法优惠目的的行为,乍看之下形式似乎符合,但业务实质实际上与立法目的相违,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另一种典型案例是为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本身在并不满足高企申报条件、并无符合条件研发项目的前提下,在各类中介机构获利目的驱使下,同时企业也为了享受税收红利,两者一拍即合,开始“创造条件”去满足形式要件,包括申报专利、归集研发项目、区分高新收入、归集研发人员等手段,形式上符合后,再加上地方政府对高新技术的扶持力度,往往企业会较为容易取得高新资质,进而享受各类税收优惠。但本质上是否经得起对高新研发的本质检验,是“福”还是“雷”只有靠时间来检验了。
2
、成本不够,找发票来凑
为了减少应税所得,少缴税款,企业费尽心思,打着税筹的旗号,从各种渠道取得发票来入帐增加成本冲减利润,这种行为实际连税筹也谈不上,已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甚至有违背刑法的风险。
3
、真假虚实结合的操作手段
案例说明,如:股权转让的合同中,签订阴阳合同,将交易价格低的合同提供税务机关,真实交易合同再另外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给税务机关,以降低标的值,减少所得税。这些都是典型的违法筹划,主要是利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来进行的钻空子行为,随着金税四期普及和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强,此类行为的生存空间将会越来越少。
4
、掩耳盗铃式申报
发生纳税义务的业务发生时,不申报或零申报,心里想的是大多数人都这么操作,操作已属常态化,等查着再说,殊不知,查不到别人不等于查不到自已,一旦查到则追悔莫及,况且在税控数字化的时代,业务前后不衔接,税局那边预警的概率已大大提高。莫侥幸,更不要打着“税务筹划”的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