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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录音录像是否证据、是否随案移送等实务问题解析

悄悄法律人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1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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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高检发反贪字 [2014]213 ) 2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公安部 2014 9 5 日印发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类型, 主要有三种:重大犯罪案件、在特定场所或用特定方式进行讯问的案件以及具有特定情形的案件。


“重大犯罪案件”包括

1.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 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4. 严重毒品犯罪案件;

5. 故意犯罪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在特定场所或用特定方式进行讯问的案件”包括:

1. 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的案件;

2. 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进行讯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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