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
第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且不得与已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名称相同。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字母、图形、符号等。可同时标注英文产品名称,但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产品名称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通用名称各部分内容不得分开标注。
第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商品名称可以采用商标名称、牌号名称等,且不得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商品名或保健食品商标名相同。商标用于商品名称的应符合商品名称命名相关规定。
商品名称不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如“金装”“超级”“升级”“特级”“顶级”“极致”“超凡”“博士”“冠军”“天才”“特效”“全效”“全面”等;
(二)涉及预防、缓解、治疗疾病的词语,如“降糖”“减肥”“减重”“治疗”“消炎”等;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易消化”“保护肠道”“增强免疫力”“强体”“强身”等;
(四)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名门贵族”等;
(五)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