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单位。
1.申请条件。
登记地址在本市,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
3万元
以上的。
(2)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1)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
5000万元
以上的。
(3)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1)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
2亿元
以上的。
(4)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申请编码数量。
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1)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
3万元
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
每增加100万元
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
每增加200万元
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
每增加1000万元
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2)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
5000万元
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
每增加5000万元
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申请编码。
(3)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
2亿元
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
5亿元
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4)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1)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二)个人。
1.居住条件。
(1)本市户籍;
(2)非本市户籍:持本市有效居住证、最近连续
2年以上
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港澳地区居民、华侨: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
9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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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台湾地区居民: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
9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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