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侦查卷宗;
4、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及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袁某某为累犯的
刑事
判决书及
刑事
裁定书;
5、南京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008年12月至2012年8月转为
刑事
案件人员清单、值班本;
6、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止马营派出所出具的《收到转递函回执》、情况说明;7、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受理案件登记表;8、被告人
余某
和
黄某某某
的主体身份及工作职责的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
余某
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
余某
的犯罪动机仅是为了完成工作上的考核任务,且王某某、袁某某是为了逃避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而选择接受较轻的
刑事
处罚,请求对被告人
余某
免予
刑事
处罚。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提供了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出具的说明。
被告人
黄某某某
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由于时间较长,其记不清袁某某的线索是否是自己提供给
余某
的,请求对其免予
刑事
处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
黄某某某
没有参与办理袁某某的案件;
2、被告人
黄某某某
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属于犯罪预备,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特别轻微,犯罪后能够主动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
黄某某某
免予
刑事
处罚。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提供了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出具的证明和王某某出具的书面证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被告人
余某
在担任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止马营派出所刑侦警长期间,与时任南京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管教民警的被告人
黄某某某
联系,请
黄某某某
在负责戒毒学员的坦白检举工作中将愿意顶替
刑事
案件的学员转交给
余某
处理,以便提高破案数量,在绩效考核中取得成绩。
2010年3月,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学员王某某为逃避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向
黄某某某
提出愿意顶替小的
刑事
案件。后
黄某某某
将此事告诉
余某
,
余某
将此事告诉了同一办案组刑侦民警靳某、刘某,让三人共同办理。后
余某
、靳某、刘某一同到戒毒所会见王某某,王某某告诉
余某
与其同监房的袁某某也愿意
“顶包”,
余某
便通过
黄某某某
会见了袁某某。后
余某
等人查找辖区内发生的两起尚未破获的盗窃案件,根据被害人报案材料制作了虚假的讯问笔录,将案情在会见时分别告诉了王某某、袁某某,并让两人熟记。后
余某
凭虚假的讯问笔录办理了
刑事
拘留手续,将王某某、袁某某从戒毒所提出,并制作了一套虚假内容的讯问笔录、指认现场材料等证据,致使王某某、袁某某被错误批捕和移送审理起诉,最终被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因事实和证据发生改变,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袁某某盗窃案分别撤回起诉。
2013年4月3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
余某
的供述,证明自己为了完成止马营派出所的绩效考核任务,自己和
黄某某某
说如果有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想通过走
刑事
案件的程序早点出来的,可以交给自己办理。
2010年3月下旬,
黄某某某
打电话给自己,说王某某想走
刑事
案件。后来自己带民警到南京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会见了王某某,王某某说自己和同监房的袁某某都愿意通过顶替小的
刑事
案件的程序早点出来,后自己通过
黄某某某
又会见了袁某某。回去后自己通过公安信息平台查找到本辖区内有两起小的盗窃案件未破获,后自己办理了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