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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认定:员工不服从调岗仍在原岗位打卡视为自动离职!

HR成长社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6-06 10:04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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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地点改变,通勤时间和通勤成本增加,但郑州某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补偿。


该公司答辩称:


1、 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 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之前,其工资一直正常核算,社保正常缴纳,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公司系一家房地产经销中介公司,受房地产市场影响, 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 ,决定取消李某所在的客户与策略资源部,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公司一直做李某所在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将李某调至其他项目任高级策划师。


但公司内部调动邮件发出后,李某一直未到新岗位报到,自行选择原出勤地打卡。

2、 公司对李某的调岗系基于公司架构调整、李某所在部门被取消,系在未对李某降级、降薪的情况下进行调岗,故郑州某公司对李某的调岗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与正当性,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部门设置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


公司未加重李某劳动负担和降低李某享有的劳动待遇情况下,对其岗位调整符合合同约定,且调动前后的岗位在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特点上本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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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高院观点
再审法院(省高院)认为:

1、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

本案中,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公司通知李某调入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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