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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 《通知》答职工问(一)

上海公积金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2-17 12:09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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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通知》规定,如您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按原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如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含)之后的,则按《通知》执行。

《通知》放宽了职工购房提取申请时间,您可以自不动产权证(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的任何时候前去办理提取手续,以便您从容地安排提取准备事宜和资金使用,也避免因手续材料不全而往返,或者接受不法中介机构伪造材料帮助提取而造成您的利益损失。


三、购买外省市户籍地房屋和非户籍地房屋在提取政策上有什么区别?如果我购买了《通知》规定的户籍地房屋,市公积金中心向该城市有关部门核实情况而未收到明确回复,我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根据《通知》精神,您购买的是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该住房在您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在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市公积金中心如果在规定的调查核实时间内未收到有关部门回复的,仍将准予您办理提取手续。但市公积金中心在事后复查中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提取公积金行为的,将按照《通知》规定追究您的相关法律责任。(详见 《通知》 上一期微信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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