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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将于今年7月份结束,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问题也应运而生。鉴于时间紧迫,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先行做出授权决定,以保这一制度不会戛然而止,然后进行相关立法。授权决定原则概括规定,以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延续下去。立法从长远来看,应当跨越公法私法的鸿沟,宜制定单独的《公益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全过程进行设计和规定。
李浩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制中国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从民事诉讼法起草和修改历史看,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很早就是一个立法上的重要议题,民事诉讼法学界很多专家是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个制度一直没有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立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通过对试点情况的评估,显示出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良好效果,因此,当前的情况下,建立这一制度是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无疑属于法律监督机关,但当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作为当事人也是符合法律原理的,因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同一主体的地位、功能会有所不同,也就是说,要根据所处的具体法律关系来确定法律地位。下一步在构建制度的具体架构上,李浩教授认为要注意对检察机关的身份问题进行科学定位,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是否适用被告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等,会影响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要认真思考,才能有利于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要构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的具体程序
肖建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中央深改组的决定,是关于司法制度的一个创新。对于解决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缓解或预防有关群体性冲突,促进行政机关矫正相关不作为或乱作为,有着重大的意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 但是,因为我国检察机关有刑事诉讼的公诉程序的示范效应,还因为公益诉讼取证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使得其诉讼程序设计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有所不同。立法机关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只是对其不同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制度作出创新安排。
刘学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首先,对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当务之急是要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避免将涉及多数人利益但实为私益的案件作为公益诉讼案件处理。其次,应当处理好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切实落实诉前程序,避免检察机关越俎代庖。第三,要甄别目前最需要公益诉讼保护的领域,当前要把案件范围界定在环境保护、破坏生态的案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专家建议稿》的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中“众多”后应增加“不特定的”表述,更准确地表明公益诉讼的内涵。第四,要注意区别公益诉讼和保护集体财产的诉讼之间的区别,不应当将保护集体财产的诉讼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第五,参考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有必要在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中增加人事诉讼的内容。
张建伟(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通过对国外环境法发展历史的考察,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统观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相关环境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形成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总的来看,我支持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未来为了建立好这样的制度,其一是全国人大立法,从试点逐渐推广到全国;另外一个路径就是在条件成熟时修改相关的内容。我非常支持随着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推进,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公益诉讼法必须要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单行在立法修订过程中都要进一步完善。
从德国的立法经验长远来看,有必要制订一个专门的环境诉讼法,立法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机关和环保团体以及行政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的定位和区分。我非常支持迎松年教授的观点,即在环境公益诉讼法中,检察机关的重心应该在行政部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以公权力来监督公权力,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
何卫东(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副研究员)
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共发现了71件相关案例,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行政公益诉讼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对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诉前程序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效果也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