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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多角度,57个问题--带你解读CRS

国际业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6-14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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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问: CRS下,由金融机构实施尽职调查,金融机构都包含哪些机构?

答: 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保险机构。

免除调查与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公益性养老基金、特定范围的集合投资工具、依国内法免除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


15、 问: CRS 规则中需要交换的金融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和投资机构,那么托管机构和投资机构主要是指哪些机构呢?

答: 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1)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2)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本项第1目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3)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上述以我国政策为例,可能各个国家规定会稍有差别。)


16、 问: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上述以我国政策为例,可能各个国家规定会稍有差别。)


17、 问: CRS出台后,如果现在客户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或者股票型的基金等收益型产品放入香港,新加坡或者有避税属性的离岸群岛的账户中,是否可以规避CRS?

答: 不能规避,因为制定CRS就是为了打击这种在避税地或是税收洼地进行避税行为的。香港或新加坡等参与到CRS的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会识别该账户的,最终会经过本国税务当局交换至中国。前提是上述国家地区都和中国进行了交换的配对。

注:配对情况可在OECD网站查询。


18、 问: 能讲讲金融机构对于投资实体该如何识别吗?

答: 金融机构对投资实体的识别都会有自己的程序和要求,我们这里只能给您介绍一个简要的逻辑。例如金融机构A对其账户持有人进行识别。

首先要识别这个投资实体是否是金融机构,如果是金融机构(例如:银行K),则由银行K对其账户持有人进行识别申报,而金融机构A不用进行识别;如果不是金融机构,即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A要区分该投资实体是消极非金融机构还是积极非金融机构,但是中国的政策只是提到了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概念。

如果是消极非金融机构,那么就会穿透该投资实体找到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来看是否属于需要识别交换的情形;如果是积极非金融机构,那么就会被豁免,金融机构A不会进行识别报送。


19、 问: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哪些类型的企业呢?

答: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但是下列非金融机构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1)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2)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3)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司;

(4)成立24个月内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5)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

(6)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融资或者对冲交易的企业;

(7)非营利组织。

(上述以我国政策为例,可能各个国家规定会稍有差别。)


20、 问: CRS规定中的实际控制人是什么意思呢?

答: 实际控制人是指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25%以上合伙权益的个人。

-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

-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上述以我国政策为例,可能各个国家规定会稍有差别。)


21、 问: 我在开曼设立了公司,但是公司在瑞士银行开户的,看了CRS相关信息,开曼属于CRS参与国,而美国不是,是不是我把公司从开曼挪到美国去就安全了?

答: 这样的安排未必就是安全的。因为你的公司账户在瑞士开立,瑞士是CRS参与国,它的金融机构是要对其账户持有人进行识别的,该账户持有人如果是一个在美国的非积极运行实体,根据CRS规定,该公司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美国虽然为CRS非参与国,但瑞士金融机构需要穿透该美国公司找出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识别和报送。


22、 问: 我是中国人,常年在中国。我在百慕大设立了一家投资基金X, 通过位于香港的一家托管机构Y来管理和持有我在X中的权益,在CRS规则下,会有什么风险呢?

答: 根据上述情况,通常X和Y在CRS下会被分类成投资实体和托管机构,也就是说X和Y分别要对其账户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但是由于X是一家投资实体,其股权权益属于某些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类别,并且该账户的持有人为托管机构Y。由于托管机构Y自身也是金融机构,CRS下若账户持有人为金融机构,则属于无需申报的情形。因此X无需识别和申报该账户。但是,对于托管机构Y来说,其为您持有的X的股权权益属于CRS下的托管账户类别,因此需要就该账户进行识别和申报,您的账户信息会被托管机构Y申报给香港税务机关,然后传递给中国税务机关。


23、 问: 我是某银行的工作人员,能不能简要地告诉我,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需要对哪些账户进行识别申报?

答: 简要来说主要是对以下三类账户的账户持有人来进行识别申报。

(1)一位或多位其他税务管辖区(参加CRS的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

(2)被动非金融机构,且其控制人为其他税务管辖区(参加CRS的国家、地区)的税务居民;

(3)任何信息不明的账户持有人。

当然,上面说的税务居民和账户持有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公司。


24、 问: 我在瑞士银行开户了,现在要进行CRS的识别,他们怎么能识别出我是中国人呢?

答: 每个银行都会有自己的一套识别合规体系,但是一般来说银行会通过以下信息来识别账户持有人:

账户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证明;

居住地址显示为另一国家或地区;

当前地址(邮寄地址、居住地址、信箱地址、转交地址、留交地址)在另一国家或地区;

一个或多个电话号码为另一国家或地区的号码,且没有该金融机构所在国境内电话号码;

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指令;

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等。

许多中国人以前在海外金融机构开户时,没有想到几年后100多个主要经济体和避税地要实施CRS,所以,那个时候留的地址、电话、邮箱可能都是国内的,那么海外金融机构就很容易将其判断为中国税务居民,从而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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