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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4-17 16:0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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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要深入企业、车站、市场等人口密集地区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向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集中宣传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和自我防护知识等,回答群众关心的职业病防治问题,在宣传周期间形成宣传活动的热潮。 要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制订宣传策略,充分发挥卫生计生、安全生产、工会宣传教育主阵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要媒体的权威性, 利用微博、微信及公共交通媒体等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 (见附件1),传播职业健康知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人员和技术优势, 通过研讨会、主题报告会、员工座谈会、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活动形式,着力增强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 要选择职业病危害典型案例,通过图文展览、影视展映和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 特别要针对粉尘、化学毒物等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典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让劳动者了解其致害途径和危害后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护能力,推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五、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内容,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宣传周活动落到实处。要进一步督促下属各级各类企业相关人员及时加入“中国职业健康”微信平台。
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对活动中的亮点和典型进行宣传和报道,对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并于5月15日前将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田芳
电话:010-68791820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张宁
电话:010-64463214
邮箱:
[email protected]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高峰
电话:010-68591876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2.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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