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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教授诈骗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19 22:0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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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行表现
(一)主观
一般认为,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的主观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关于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相关认定已在本书案例三中进行详细描述,在此不再赘述。
(二)客观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他人因为该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指行为人隐瞒了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本文认为,认定诈骗罪成立,不仅需要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需使被害人产生相应的 “处分意识”,即被害人知道自己接下来的行为是在向他人进行财产处分的主观认知。
被害人有无 “处分意识”是区分诈骗罪、盗窃罪的重要界限。诈骗罪与盗窃罪中的财产转移占有,前者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识而转移占有,后者则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转移占有。在被害人不具有处分意识的情况下,被害人对其财产被转移占有是处于不知情状态,实际上只符合构成诈骗罪中的个别要素,即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而此时被害人其实并没有形成处分财产的主观意思,也即没有基于此前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产生向行为人交付财产的主观心态,即便客观上致使财产转移占有,也不是被害人基于瑕疵意识而完成的,因此不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由此,有意识的处分行为,是区别诈骗罪、盗窃罪的重要标准,唯有判断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意识,方能准确划定诈罪和盗窃罪之界限,从而将诈骗罪和盗窃罪相区隔。
被害人处分财产不能与处分意识相割裂。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其要求被害人客观上交付了财产,也需要被害人主观上有转移占有的主观意识,即被害人此时不仅仅完成了交付行为,而且该行为还体现了被害人对财产形成处分。在汉语语境中, “交付”更强调客观上的转移财产占有关系,而“处分”则意味着除了转移财产占有关系的客观行为之外,还必须具有内在转移占有并让他人支配的意思,即外在的交付行为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行为人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而诈骗罪的认定中,不仅仅要求被害人客观上向行为人交付了财产,亦要求被害人此时主观上欲通过处分自己财产使得行为人可取得财产的完整支配权,即要求行为人是在错误的认识下对原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
在实际生活中,掺杂欺诈行为的新式取得财产型犯罪并非少见,在司法适用的特定场合下,一旦不在构成要件上进行清楚辨析现实中必然要面对竞合处理的困境。如坚持诈骗罪中被害人无需具有处分意识,在单一的财产型犯罪中,则可能得出行为人既构成诈骗罪亦构成盗窃罪的结论进而会使得本来结构严谨,逻辑缜密的取得型财产犯罪罪名体系出现混乱崩盘的危险。而采用处分意识必要说的观点,能够实现盗窃罪和诈骗罪之间的相应分割,避免了取得型财产犯罪体系中竞合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对取得型财产犯罪体系理论上的短板进行封补,使得取得型财产犯罪之罪名体系更加融通圆满、逻辑自洽。
关于诈骗罪中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相关量刑情节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此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上述文件还规定了实施诈骗行为可依法从重处罚、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以及不按犯罪处理的情形,并且相关司法部门还通过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即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判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等文件,对刑法条文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相关情形认定进行补充,以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复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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