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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0-19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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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在确定和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切实开展量刑协商工作,保证量刑建议依法体现从宽、适当,并在协商一致后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六条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与审判机关对同一类型、情节相当案件的判罚尺度保持基本均衡。在起诉文书中,应当对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其中拟以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起诉书中概括说明,拟以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起诉书或者量刑建议书中充分叙明。

第七条 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或者法官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检察官作出调整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可以视情作出调整。若原量刑建议由检察官提出的,检察官调整量刑建议后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备案;若原量刑建议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由检察官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出现以下情形的,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一)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明显不一致的;

(二)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拟调整量刑建议的;

(四)因案件存在特殊情形,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同类案件相比明显失衡的;

(五)变更、补充起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

(七)法院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或者判决未采纳量刑建议的;

(八)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对事实认定、案件定性、量刑建议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九)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决定上诉的;

(十)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承办案件遇有以上情形的,应当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检察官拟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报请检察长决定前,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检察官联席会议可以由本部门全体检察官组成,也可以由三名以上检察官(不包括承办检察官)组成。

参加联席会议的检察官应当根据案件的类型、讨论重点等情况,通过查阅卷宗、案件审查报告、听取承办检察官介绍等方式,在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情节的基础上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供承办检察官决策参考,并在讨论笔录上签字确认。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承办检察官自行决定或者按检察官职权配置规定报请决定。承办检察官与多数意见分歧的,应当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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