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辩护人张向荣,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绍勇,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原民警,户籍地为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决定被留置,同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婷,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松霖、涂韬、宋绍勇犯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松霖、涂韬、宋绍勇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2月,被告人何松霖、涂韬、宋绍勇在担任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石牌派出所民警期间,在处理骂某哲、麻某晖涉嫌
强奸
张某一案的过程中,被告人何松霖接受同案人欧某华(另案处理)的请托,与负责处理该案的被告人涂韬、宋绍勇经合谋后,以修改案件证据材料、调解处理、不依法上报相关物证鉴定结果等方式对该案不作刑事立案侦查,故意包庇麻某哲、麻某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被告人何松霖先后收受欧某华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将其中人民币3万元交由张某作为经济赔偿后,被告人何松霖分得人民币74000元,被告人涂韬及宋绍勇分别分得人民币48000元。
2019年8月,被告人何松霖在接待其他公安机关调取上述案件材料时,修改原始《受理报警登记表》、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继续包庇麻某哲、麻某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松霖、涂韬、宋绍勇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结伙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均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松霖、涂韬、宋绍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松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念在其作为警察,曾对社会作出贡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松霖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何松霖在本案中的涉案金额较小。2.本案被告人虽然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或错误,总体还是按照办案流程在进行,特别是在被害人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调解,而不是强迫性的调解,总体来说办案过程符合办案的整个流程,主观恶性及危害性比较小。3.何松霖在禁闭及监委审讯期间,一直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从来没有对案件有隐瞒的行为,没有推托推诿,具有自首情节。4.何松霖是初犯、偶犯,没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松霖从轻处罚。
被告人涂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涂韬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涂韬具有自首情节;2.涂韬系从犯,本案主谋是何松霖,其在三人中起主导作用。在调解过程中涂韬只是顺势出现,并没有主导整个调解,涂韬徇私仅是给同事一点面子,并没有实质性的违法违规。3.涉案被害人张某存在过错,其行为比较反常,导致涂韬未能及时将该案上升到犯罪的高度。4.涂韬及其家属愿意向被害人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5.涂韬自侦查阶段起表示认罪认罚。6.涂韬从警20多年,一时失足涉案,承担赡养家庭的责任。综上,请求法庭结合以上情节给予被告人涂韬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宋绍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念在其多年奋战在一线,对家庭有亏欠,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绍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宋绍勇构成自首。2.宋绍勇在本案中属从犯,何松霖主导犯罪的主要环节。一是宋绍勇并不认识请托人欧某华;二是宋绍勇没有参与张某的调解;三是修改案件证据材料及没有依法上报鉴定结果的行为中,宋绍勇仅起了帮助作用;四是宋绍勇在工作上听从何松霖的领导;五是宋绍勇将各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详细录入系统中,对北京警方办案起到关键作用。综合全部过程,宋绍勇并没有包庇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其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跟何松霖的关系好,出于对何松霖的信任。3.宋绍勇对涉案的
强奸
案件存在主观认识偏差,但没有造成恶劣影响。4.宋绍勇已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深刻悔罪,没有主动索要贿赂。5.宋绍勇一贯表现良好,此次是偶犯、初犯,曾获多次公安部门的嘉奖,因常年加班无法照顾家庭,已经离婚,独自照顾13岁的女儿。现被羁押由其父母照顾女儿,家庭十分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宋绍勇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