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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风险及退出机制

投资数据库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6-10-3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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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罚的罚金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但迄今为止,中国反腐败法律项下施加的最大罚金为 30 亿元人民币。重要的是,除了从事了犯罪行为的公司的直接责任高管或责任人员需要受到以上所述的处罚之外,公司本身亦要被处以罚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第 164 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调查前主动报案的,可以获得宽大处理。

2. 确保符合反腐败法律

确保符合这些法律以及避免刑事责任的最有效方法,是设立健全的反腐败制度。有效的反腐败制度应具有涵盖如下预防、侦测及反应三个方面的主要支柱:

3. 反腐败尽职调查

投资者需要记住,调查及起诉可以在没有实际知悉支付了贿赂的情况下发生。因此,当进行收购或投资时,投资者应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反腐败尽职调查流程。在收购或投资前,通过收集以下领域的信息可以发现主要风险领域:

· 公司的控制环境:政策、程序、雇员培训、审计环境和举报者问题;

· 任何正在进行的或过去的调查(政府或内部)、不利的审计发现(外部或内部),或对于违反反腐败法律或政策的雇员纪律;

· 任何公司的政府出售的性质和范围,以及重要的政府合同或竞标历史;

· 任何与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的雇员或家属关系;

· 任何公司的重要监管关系,例如主要牌照、许可及其他批准(如,关注与该等监管机构联络的雇员);及

· 公司与经销商、销售代理、顾问及第三方及中介的关系,特别是与政府客户或监管机构联络的前述人士。

外国投资制度的成本

1. 监管问题

当进行收购或投资时,外国投资者经常面对不可预测的监管、过分监管繁文缛节、投资限制及取得许可及批准时的反复延误。通过这些不可预测的政府决策程序可能会导致延误及成本超支。即使在历史上对投资者友好的司法管辖区,外国投资者亦可能会在公共资产私有化时面对挑战及政治反对。对 Ausgrid 的拟议收购便是一个例子。

Ausgrid

2016 8 19 日,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其已经禁止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投资者拟收购 Ausgrid (一家国有电力生产商) 50.4% 股权的项目。在拒绝竞标时,澳大利亚政府指出并购将违背国家利益,包括存在与 Ausgrid 的业务有关的不明确的安全顾虑。然而,自 2001 年以来,澳大利亚政府仅拒绝为数不多的项目(少于收到的非房地产项目申请的 1% )。

2. 外国投资规定

外国投资规定不仅涵盖受限制行业,还就拥有权设定上限。例如,某些国家(例如菲律宾)禁止外国公民在当地注册成立的公司担任管理层职位。这种情形导致成本的巨额增加,投资者不得不在主要职位上在 真正 指示的影子管理层之外聘请当地管理层,导致职位重复。

此外,虽然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允许最初的过半数外国拥有权,但是当地法律可能要求外国投资者逐渐将其权益出售给当地合作伙伴,导致贱卖资产和被压低价格。例如,印度尼西亚法律要求外国投资者在开始生产的第 15 年之前,取决于活动的性质,出售其持有的当地矿业股权至最高的 51%

双边投资条约——能否针对主权风险提供保护?

1. 什么是双边投资条约以及其作用?

双边投资条约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国际法律文书,旨在为每一国家的私人外国 投资者 在另一国家的 投资 提供互惠保护。双边投资条约十分重要,因为:

· 其对东道国采取的行动提供范围广泛的实质保护(以下讨论);

· 外国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保密及独立的投资仲裁(例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或国际仲裁法院等私人仲裁机构)对东道国强制执行其在双边投资条约项下的权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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