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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驳回陈发树再审申请,梦碎云南白药损失数十亿(全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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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因投资溢价而产
生的资本公积金到底是属于公司所有?还是属于股东所有?以律师为代表的司法实务界与注会所代表的财会实务,其实看法是有所不同。本文分析如下: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所有者权益定义的变化,可以反映出资本公积金在财会领域的变化。
所有者权益按经济内容划分,可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种。从会计准则对所有者权益定义的变化,就能看出资本公积金在财会领域属性的变化。
1
、
1993-7-1
财政部令第
5
号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第三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2
、
2006
年
2
月
15
日
财政部令第
33
号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2014
年
7
月
23
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的决定》修改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由此可见,
93
年的会计准则认为资本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公司股东,但
201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则认为股东享有的是权益而非所有权。所有权属于物权法上的概念,是指权利人可以排他的对所有物进行占有、收益、处分、收益。显然无论是《公司法》
2005
年大修前后,股东对资本公积金都不能任意处分,包括抽回、货币分配、转增股本等。
二、法律认为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可按出资比例对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
1
、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裁判要旨:
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的出资,不属于借款债权,而应当属于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案情经过:
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的额外出资不是借款,而属于资本公积金,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所谓的借款债权并不成立。首先,金华投资公司
1995
年设立时,公司章程规定首期投资总额
1.46
亿元,而公司注册资本只有
100
万元,故包括林金培在内的各股东还需额外出资,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也因此规定各股东“应按工程进度及各方相应的出资额按期投入资金”。但对于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的出资属于什么性质,章程并未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