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对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提出一个大致的界分:
如果只是提出特定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而该特定事实又是以日常用语来描述,则属于
事实问题
;
如果只能通过法秩序,特别是类型的归属、衡量不同的观点以及在须具体化的标准界定之范围内的法律评价,才能确定其特殊意义内涵的事件,属于
法律问题
。
由此可见,对于事实问题,
一
是即使裁判者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法感,会预先对现实事件作出一定的法律判断,他通常还是可以先独立于对事件的法律判断之外,依自然的经验以及日常用语来掌握、描述现实发生的事件,这并不影响该表述之事实问题的属性。
二
是在描述事实后,裁判者必须马上对该事件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后者又可能会使得其他事实问题发生。这些事实问题的发生虽是法律问题促成的,但它们的表达方式大体可以与法律问题相区别。
其实,上述区分方法只是出于法律论证之结构上的需要,而非对现实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发现法律、查找事实的精准界分。法官如何判断个案中哪些属于事实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判断时他考虑了哪些情境,乃至于他曾经尝试澄清哪些情况;选择应予考量的情况,又取决于判断时其赋予各种情况的重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
人民陪审员认定的案件事实应仅限于实体事实,不包括程序事实。
因此,在案件审理中,由人民陪审员认定的事实问题主要包括证据事实和基于证据规则、法律规定演绎的事实,其中涉及事实认定的证据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则由审判长向人民陪审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一般来说,诉讼程序、证据能力、法律适用、法条解释、罪名选择和量刑确定等属于法律问题,应当由法官决定。总之,这一区分标准,尚需在司法实践中经过长期摸索沉淀,并以司法解释或职业习惯,逐步形成一整套行之可行的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