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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就意味着可全类保护?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0-1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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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由此可知,普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从法条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很容易认为驰名商标应当予以全类保护。然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受到“误导公众”这一条件的严格限制。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授予商标权人在其商标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知名度所能辐射的范围内以专有使用权保护,从而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误导可能性,即便认定为商标驰名,亦不具有排斥他人之效力。


腾讯和奇瑞QQ商标纠纷案就是典型案例。 在该案中,腾讯公司于1999年推出QQ社交软件,并享有较高知名度;奇瑞公司于2003年开始生产销售QQ汽车并在汽车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了QQ商标;2005年腾讯公司在汽车类别上申请注册QQ商标,于是成诉。该案件最终以腾讯败诉而告终,因为尽管腾讯QQ在即时通信、软件等商品或服务上存在较高知名度,甚至可能达到驰名的程度,但 其保护范围亦并非全类,而仅限于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就这点而言,驰名商标与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绝对禁注禁用事项不同,十条一款八项涉及公共利益,保护范围涉及全类,而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其知名度所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全类注册是否可以替代驰名商标

如前所述,驰名商标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 通过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弥补商标分类注册制度的不足,维护知名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商标法的全类注册即通过对未使用类别进行商标注册,以达到排斥在后注册的目的,最终同样维护善意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表面上看,全类注册和驰名商标具有类似的功能,受到很多市场经营者的热捧。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二者之间却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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