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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重建检察院的“男厕所”?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2-20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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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审判体系自身纠错的局限。内部监督广受诟病,是自侦部门“被迁移”的理论依据之一。而同样,审判体系内部监督的纠错能力亦在波折中行走了几十年。也因为始终存在再审难、纠错难的问题,2007年、2012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均将重点内容放在审判监督程序的调整上。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院成立立案二庭、出台《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再审程序法定化,使再审纠错功能得到一定发挥。但近年来,因为审判资源配置不能适应陡然增长的再审案件,部分法院不得不对再审制度再次调整——取消立案二庭,再审案件由审判庭自提自审,客观上又将再审纠错功能弱化。现阶段,囿于考核制度、内部关系、司法政策等多种因素,将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矛盾化解”的唯一路径,尚不具备现实条件,亦存在较大风险。


三是检察监督权的不断优化。民事诉讼法赋权后,检察院出台了《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与《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审理抗诉案件的程序,制度层面的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制度环境的稳定为职权优化提供了契机,目前全国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办案人员,开始显现出逐年提升的纠错能力。


因此,检察监督的强化与法治进程的阶段高度匹配。在审判权威尚未完全建立、民众法治观念尚在构建、员额制对审判质量影响尚不明朗等现实背景下,保留并长期保留和加强检察监督制度,似为必由之径。


2.事关“检察权”定位


(1)监督权“保卫战”。自侦部门转隶后,检察权如何定位再次“被讨论”,保留“监督地位”将可能成为检察部门守护的“底线”。如果监督权性质动摇,检察院被纳入司法行政体系,就“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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