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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谨就本次讲座谈两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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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显然本人今天领受的“任务”并不容易完成。因为在学术上评价同行,一般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尽管我们总是在感性与理性、主观与客观之间不停地挣扎努力。评价同行兼同事,尤其评价一个研究室工作的同行兼同事,更加不易做到客观公正。大家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怎么评价,又何须评价呢?尽管旭晨老师已经退休,但我相信,我们始终会保持比较密切的学术联系,还会就一些共同关心的话题交换意见。所以,对于本次讲座,根本上无须进行点评。另方面,中国是典型的人情社会,中国的法律与社会——正如梁治平老师所说,始终在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类社会自身的和谐。某种程度上,大家希望彼此和谐共处、一团和气,无须为了那点名缰利锁,你争我夺,搞的紧张兮兮,鸡飞狗跳。
话说回来,毕竟旭晨老师已经退休了,也就使我在评论时少了一些压力和负担。所以,斗胆接受了这份艰难的“活计”。但又从何说起呢?想来想去,就从他的自我评价说起吧。
我们常说,人贵有自知之明,曾子“日三省吾身”。但事实上,我们往往对于自身所处时代的局限性很难有清醒的认知,更少有人对由于各种时代原因造成的自身知识局限,进行过深刻批判。因而我们说,卢梭的《忏悔录》是伟大的,它将一段个体生命的历史进行了彻底、生动的解剖,展现了人性之复杂、人心之多变,使人性的幽暗与光辉同时呈现在世人面前。
在我看来——至少在我所接触的师友中,旭晨老师是一个少有的有“自知之明”的人。老子《道德经》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遑论整个人生——能够在人生的某个阶段做到既“智”且“明”,便是很不容易的。旭晨老师常无比谦虚地说,自己之于中国法律史是“后来出家”, 由于缺乏“学术童子功”的训练,有时显得像个“门外汉”。但一方面,通过旭晨老师今天的讲座和平时与其交谈,我们可以很肯定地说,这显然不是事实。他对中国法律历史的了解已经超出绝大多数国人,而且学术视野和格局显然在某些“学术名家”之上。另一方面,即便缺乏“学术童子功”,对于研究法律和法学来说,也并不一定是个严重问题。因为我们知道,美国的法学教育中便没有本科法学教育。换句话说,很多人都是从“法的门外”进入到“法的门里”。尽管我们不十分清楚美国人在“法的门前”,是否也会遇到缺少“学术童子功”的问题,但我们至少知道——美国的法学教育制度设计自有其优胜之处。
我一直相信社会分工、专业分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这十分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乃至解决问题。但是,与我们一些优秀的学术前辈相比,我们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研究在越来越精致化和规范化的同时,知识格局似乎变得越来越狭隘,越来越走向了一种极端的教条主义。
打个可能不太恰当的比喻,我们就像一只只井底之蛙,每天不过活在井里面,通过井口,观察、感受和记录着这个世界的林林总总。彼此之间的差别,不过是我们所处的井深以及井口的宽窄,有所不同罢了。用时髦的话说,这也是一种“信息的茧房”。对于从大学开始便进入某个专业,并一直从事该专业的人士来说,可能一开始便跳进了某个专业的井(或坑)里面。对于原先从事某个专业,但后来进入另外专业或行业的人而言,则像是从一个井跳入另外一个井中。相比之下,他所具有的优势可能是事先领略了其他井或井外面的世界;但很可能,他后来跳进去的井未必足够深,更未必容得下他,因为这个井里面已经有其他一些青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