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必须赔?
1、一审法院:错误填写直接导致损失,公司全责
在本案中,张三主张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因系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减员时将离职原因填写为“主动离职”,
就此张三提交了支付宝截图,截图显示审核不通过的原因系“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条件”,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故,依据该证据,法院依法认定张三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系公司将离职原因填写为“主动离职”所致。
就张三是否为主动离职,公司在仲裁及诉讼阶段,均认可存在未及时向张三发放工资的情况:
故,法院依法认定,张三系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公司为张三办理社保减员时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填写为主动离职,存在不当,应赔偿张三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
2、二审法院认为:抗辩“合并计算”不成立,损失已实际发生
因此,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社保系统中为劳动者如实填写离职原因,如因用人单位错误填写离职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张三离职时其失业保险已累计缴纳26个月。
根据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可以认定,张三系因公司拖欠其工资而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前述条例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而公司却将张三的离职原因登记为“主动离职”,导致张三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应赔偿张三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公司另上诉主张即使张三在本次离职后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再就业后其失业保险金缴纳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可以在下一次失业时合并领取本次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对此本院认为,因公司的过错行为造成张三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实际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张三存在今后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可能,但张三此后是否再就业、再次失业、失业后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具体金额,尚取决于其他法律事实的影响且具有不确定性,亦与张三的主观意愿不符,本次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后果,不构成公司弥补损失的行为。
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号:(2025)京01民终4916号(当事人系化名)
3、HR实操指南
社保减员必须规避的5大问题
问题1:仅凭员工口头说明填写离职原因
风险:员工可能因缺乏法律知识错误表述,HR未核实真实离职背景。
对策:以书面解除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为准,明确离职性质。
问题2:忽视离职证明与社保减员信息的一致性
风险:离职证明记载“协商一致解除”,社保系统却勾选“主动离职”,导致证据矛盾。
对策:建立跨部门核对机制,确保离职文件、社保系统、人事档案三方信息统一。
问题3:拖延办理社保减员或变更登记
本案教训:公司虽事后更正离职原因,但员工已入职新单位,损失无法逆转。
合规动作:离职15日内完成社保减员,若发现错误需立即更正并书面通知员工。
问题4:未保留离职原因证明材料
风险: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员工真实离职原因。
留痕建议:
保存员工辞职信、解除通知邮件、工资发放记录等;
对“被迫离职”情形,要求员工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如欠薪证明)。
问题5:低估失业保险金赔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