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上述观点启发了本文对当前中国城镇家庭住房保有—财富积累模式的认识,即需先理解家庭自身的目的,再分析其具体经济安排。但尚有待探讨的是,一方面,传统的实质主义理论多局限于探讨极端短缺条件下的“糊口经济”(Arnold,2001),致使实际研究往往出现“家庭负担论”的简化倾向,即认为家庭是为解决人口负担才不得不进行安全稳妥的谋生安排。显然,这样的倾向难以充分把握中国社会文化语境下“家”的韧性。另一方面,相关经验研究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住房的伦理意义和普通家庭的购房策略,但却少有研究进一步将二者联系起来。换言之,在加速的城镇化进程中,普通城镇家庭的住房保有内在动机具体是如何得以激活、又将怎样影响家庭的日常经济安排,仍需更多的分析。
二、家庭责任伦理视角下的城镇家庭住房保有分析框架
(一)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家庭与田宅
借鉴实质主义理论,本文同样将家庭作为实质性的经济单位来看待,并希望从家庭责任伦理的角度来理解当前普通城镇家庭的住房保有实践。已有研究指出,家庭之所以能区别于个人而被视作实质性经济单元,原因主要在于家庭共同体内部成员间的社会经济资源是高度共享的,且家庭共同体本身总存在相当一部分不可化约到个人层面的内在需求(黄宗智,2012)。深入探究这两个特征得以形成的历史进程就会发现,在中国社会的儒家伦理传统影响下,“家”的范畴有更深刻的实质性意涵,不仅是一种经济上的共同体,更是中国人生命的意义来源(周飞舟,2018)。在这一意义上,中国的家庭是一种以亲属伦理关系为基础的、具有自身生命周期的、兼具“人”的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双重使命的绵延组织。一个“完整”的家庭总内在地具有绵延不绝的倾向,既由伦理化的家庭成员构成,也由必要的家产物品组成;既包括了现阶段生活着的成员,也包含着“遥远的祖先和未出生的孩子”(杨懋春,2001)。这些关于传统中国家庭形象的讨论还说明,作为行动者的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存有独特的信念追求——家庭整体的绵延传承(费孝通,2003),亦即家庭共同体总尽可能地以其认为最必要的方式来满足其成员在不同阶段的基础生活需要,直至“家可永保”和“生生不息”,而避免家庭成员无法持续绵延生活的“家道弗延”状况(谈敏,1986)。
历史地看,尽管“家可永保”并不总能实现,但对家庭整体绵延传承的追求仍深刻地对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形成了伦理—经济两个层面的规范性意义。如在伦理层面,“家”的延续直接构成了家庭成员的共同使命。家庭成员在满足自身需求时,亦承担对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成员的责任(麻国庆,1999)。并且,这样的责任伦理并不仅停留于糊口生存的水平,还暗含了一种内在的、纵向的精神动力,这既是对子孙的期待,更是对祖先的交代(许烺光,2001)。相应地,在家庭经济安排中总有一部分特殊的“安全域”,其中的经济行动逻辑是家庭责任伦理的直接延伸,而其中的经济关系则表现为以共同目标为基础的利他主义成员关系,以及不同世代成员集体参与家产传承的人—物关系(高永平,2006)。
由此观之,在以儒家伦理和农耕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传统社会中,住房位于家庭责任伦理与家庭经济安排的交汇点,是家庭整体绵延传承的重要物质载体。从伦理上看,保有住房被视为家庭成员集体生活中应有的责任和权益(杨懋春,2001)。尤其在涉及家庭绵延的语境中,住房直接参与了家庭成员对“家可永保”的追求,如“从夫居”传统下的婚房置办(白美妃,2018)、用于获得某地“入住权”的田宅拥有(Faure,1986)、支持后辈教养立业的“学田”“贤产”,以及传承祖先的“祖宅”“家庙”(郑振满,2009),等等。从经济安排上看,住房与土地紧密相连,一并成为传统家庭的重要家产,为家庭的绵延提供保障。因而,家庭在涉及土地及房屋的经济实践中也呈现相当的伦理色彩,如置办田土方面“人生不可无田”“一抔也而千年永守”的追求(周绍泉,1990),田宅使用方面世代族人皆有的“守业”责任,以及田宅交易方面充满不舍外售情结的“亲族优先”原则和“活卖”策略等(郑振满,2009;谭明智,2020)。
(二)当代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城镇住房的属性变迁
随着当前中国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推进,传统的乡土社会已逐渐向城镇社会转型。在特定的政策和制度之下,城镇社会形成了人口流动性更高的产业类型、功能分区更复杂的空间结构以及更具制度化的公共服务安排(刘守英、王一鸽,2018)。这不仅意味着普通家庭所面临的日常生活条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也在客观上赋予了城镇住房除居住以外的一系列新属性,即住房不只是与其所在的土地本身产生联系,还更多地与其所处的社会制度环境发生关联。
具体而言,城镇住房的新属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住房作为城镇的区位地点而存在。已有研究说明,城市实际上是人与物在地点上的聚集,且不同于乡村中分散定居、自给自足的固定生产生活方式,城市有着更为复杂的社会分工系统以及地理范围更广的功能分区,而各项资源也分布于不同远近距离的区位场所(王天夫,2021)。因此,保有城镇住房还意味着购房者将与住房周边的自然环境、社会关系以及公共设施等“城市舒适物”形成联系(王宁,2010)。二是住房作为公共资源配置渠道而存在,即城镇住房还将通过特定的制度和政策与部分公共服务资源相联系。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户籍制度与“就近入学”政策对教育资源的影响。如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就已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学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而由于优质教育资源的相对短缺,不少地方政府选择根据住房产权所在片区及居民户籍所在地来划片入学,从而产生了独特的“学区房”现象(陈友华等,2017)。
可以发现,上述城镇化转型及住房属性变化实际上对家庭的再生产过程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城镇社会的复杂分工和高度流动性使家庭愈发需要与外部社会环境产生联系,而高昂的房价又意味着家庭保有住房需付出更多的代价。总之,传统“家可永保”的绵延传承追求在此情境中面临一定程度的挑战。
(三)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伦理及其住房保有经济实践
那么,在上述的社会传统和现实条件之下,普通家庭又将形成怎样的住房保有实践模式?已有部分研究从不同侧面给出了线索,如前述关于进城务工人员住房的研究就说明,住房与家庭的实质性关联仍得到了一定的保留,只有子代结婚成家并获得了属于自家的住房,父辈才算完成代际传承的一大任务(白美妃,2018);而只有在城里买了房,家庭才算进了城(陈文琼、刘建平,2018)。同时,还有研究考察城镇家庭养老模式并发现,家庭绵延的责任伦理并没有随社会变迁而全然消逝,而是得到了持续更新,并且仍对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家庭日常生活产生深刻影响(杨善华,2015)。
综上分析,本文认为在中国社会城镇化转型的进程中,普通城镇家庭并未直接弃置对家庭绵延传承的信念追求,而是积极地适应社会变迁,并由此形成了一种以“家庭稳定延续”为核心的责任伦理——家庭在满足其成员不同生命阶段的基础生活需要的同时,还需要确保家庭整体与外部社会形成稳定而协调的联系,以避免家庭无法持续维系的“无家可归”情况发生。从这一意义上看,城镇家庭的住房保有实践则并不完全等同于纯粹经济理性人的行动模式,而仍是一种建立于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伦理基础之上的家计模式。此时,家庭的住房保有过程首先是一个家庭责任伦理的表达过程,即家庭将基于其自身稳定延续责任的具体内容而形成住房保有的内在动力;其次才是一个家庭经济实践过程,即围绕特定责任目标而展开相应的经济安排(见图1)。
具体而言,首先,从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伦理出发,住房仍是作为家庭的根基而存在的,保有住房直接与“家”的安定和归属等生命体验相联系,而长期没有住房的“家”则被视为一种不完整的、难以接受的生活状态,故家庭成员对保有住房有着超越经济层面的内在动力。同时,伴随家庭生命周期的演进,家庭将逐渐面临一系列包括婚姻缔结、扎根立足、儿童教育、子女成家乃至安享晚年和传承祖先等在内的责任内容,而保有住房则被视为家庭责任得以稳定实现的重要基础。因此,对置身于上述生命周期阶段的家庭来说,他们保有住房的内在动力将表现得越发明显。此外,随着城镇化进程与家庭生命周期的交叠,尽管家庭可能面临不同的城乡生活空间、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家庭结构状况,但其基于责任伦理而保有住房的内在动力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而只是在具体呈现方式上形成不同程度的调适。值得说明的是,只有在个体尚未开启新的家庭化生活或不同代际成员的生活已得到一定保障时,基于家庭责任伦理而保有住房的内在动力才可能表现出相对较弱的状态。
其次,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还深刻地影响着其住房保有的经济安排。对未保有住房以实现责任目标的家庭来说,嵌入家庭责任伦理的住房保有经济实践有着鲜明的独特性。第一,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构成了住房的价值来源,特定住房的“效用”取决于其满足家庭责任目标的程度,而保有住房往往能带来非物质层面的精神激励。第二,基于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目标,家庭才能发展出一系列具有伦理色彩的策略集合,以拓展保有住房的“预算约束”边界,并且这样的预算方式将同时兼有经济层面的弹性和伦理层面的规范性。第三,以家庭稳定延续的责任伦理为基础,家庭还能形成带有主体性的“资产收益”估算标准,促使其在租房替代、住房选址以及住房售卖等具体环节上更倾向于达成自身满意的“主观均衡”(刘玉照,2009)决策,而非仅依照投资回报率来决策。同样值得补充的是,只有在特定责任目标趋于完成且新的责任目标尚未提上日程之时,部分家庭才可能表现出以更接近经济理性人的方式进行住房消费与投资。
三、研究方法与案例概况
本研究采用以深度访谈为主的质性研究方法,依据理论抽样的原则,于2020—2021年对福建三明沙县、泉州和厦门三个地区的41户普通城镇家庭个案展开了研究。这里的家庭户单位是指受访者所认可的家庭共同体,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重要成员。访谈内容涵盖“家庭对住房的理解与围绕住房的行动”和“家庭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与现实社会情境”两部分。本文所涉及的案例涵盖出生于20世纪50至90年代的、具有不同生活经历、工作情况以及婚育状况的家庭受访者。这些案例的共性在于多数受访者出身于农民家庭或早年有农村生活经历,且基本都有婚姻与育儿经历。而分地区来看,沙县县城家庭有14户,以本地居民为主,父辈主要为农民,多有经营小吃行业的经历;泉州市区的家庭有10户,兼具本地居民和外来居民,农民家庭出身的受访者仍占多数,但从业情况多元;而厦门市区的家庭有17户,其中外来居民占大部分,家庭背景更为多样,从业情况也更加多元。这样的案例结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城镇化进程中家庭生命周期演进与家庭生活由农村向城镇扩展的交叠过程谱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