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完工后,工程款结算为
16.8
万元。
2016
年
2
月,万鸿公司向
辛某
代付
1
万元,其余款项全部支付给案外人(工程实际施工人)。
现
辛某
诉至法院,要求郝某偿还借款
22
万元以及利息,万鸿公司对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如何认定万鸿公司在欠条上批注“同意代扣代付”的行为性质。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万宏公司向债权人辛某作出的还款保证,即承诺在郝某应得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借款偿还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万宏公司同意在郝某的工程款范围内代扣代付向
辛某
的借款,属于债务加入的债务承担方式,即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同时并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是辛某和郝某,万宏公司同意“代扣代付”仅是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形,万宏公司未按约代扣代付,应由债务人郝某直接向债权人辛某承担违约责任,万宏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万宏公司与债权人辛某、债务人郝某建立了保证监督专款专用的无名合同关系。因被告郝某应得工程款已结算完毕,万宏公司未实际履行代扣代付义务,故应在
15.8
万元的范围内向债权人辛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