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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连发3文: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含风险),开展园区环保自查,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等

环保人  · 公众号  · 环保  · 2017-08-18 18:0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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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准开展创建的园区;

(二)已正式命名的园区。

详见附件1。

二、自查内容

(一)是否落实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

(二)是否存在或曾发生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或曾发生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是否存在或曾发生过被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或曾经发生过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六)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并有效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七)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园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进行安全处置;

(八)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保障措施;

(九)是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公开纳入该办法要求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

三、自查时间

(一)已正式命名的园区:自获命名之日起至提交材料日止;

(二)批准开展创建的园区:自批准创建之日起至提交材料日止;

(三)园区自批准创建或正式命名之日起至今超过5年的,以近5年(2012年9月-2017年9月)为自查时间范围。

四、自查要求

(一)园区根据自查情况填写《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

(二)如没有发生过上述“自查内容”涉及的情况,由园区出具环境守法承诺书(见附件3);

(三)如发生过上述“自查内容”涉及的任一情况,应提交问题情况说明及整改方案;整改已完成的,应提交园区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问题整改完成的证明材料。

五、材料提交

请各园区按自查要求,组织开展园区自查工作。自查结果材料经各省级环保、商务和科技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于2017年9月15日前提交。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周鹏 王泽林

电话:(010)66556218,66556221

传真:(010)6655621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政编码:10003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附件:

1.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名单

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情况表

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境守法承诺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2017年8月8日

抄送:各有关园区。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情况表

一、园区基本情况


园区名称



园区级别

国家级 □       省级 □       省级以下 □


园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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